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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法院支持我所海商法团队意见 对海事局事故调查结论部分内容不予确认


海事法院支持我所

海商法团队意见



海事法院支持我所海商法团队意见

对海事局事故调查结论部分内容不予确认


  近日 ,武汉海事法院对原告中铁现代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被告江苏振和远洋船务有限公司、被告周明阳、被告固始顺达船务有限责任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2023)鄂72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就涉案船舶“振和6668”和“豫信货15776”两船会让意图统一的问题,采纳了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海商法团队律师的代理意见,对海事局作出的事故调查报告原因分析中与此相反的认定不予确认。

  2022年2月24日06:05时许,“振和6668”船在下行至长江中游瓦口子水道跃进码头对开水域附近(长江中游里程约467千米)与“豫信货15776”船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豫信货15776”船船艏右舷主甲板及船身变形,船艏尖舱右舷侧满载水线下外板破损进水,艏尖舱与货舱前壁板裂损、货舱前壁有水渗入;“振和6668”船船艏右舷侧主甲板和第一组系缆桩损坏,船尾左舷往后数第三个缆桩破损、桩基受损。“振和6668”船的登记所有人、经营人均为振和船务,“豫信货15776”船的登记所有人和经营人分别为周明阳、顺达船务。2023年3月10日,中铁现代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铁物流)作为原告,以江苏振和远洋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和船务)、周明阳、固始顺达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顺达船务)为被告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诉讼。本所接受被告周明阳、被告顺达公司的委托,指派海商法团队律师参加了诉讼。


  根据法院从湖北省荆州沙市海事处调取的事故调查报告,本次碰撞存在多种原因,其中:“振和6668”“豫信货15776”两船发生碰撞前未统一会让意图,是本案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本所海商法团队指派的代理律师对该原因分析提出异议认为:海事局调查认定“发生碰撞前未统一会让意图是本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与《沙市“2.24”“振和6668”轮连环碰撞事故调查报告》的记载自相矛盾,责任不在周明阳所属的“豫信货15776”轮。原因如下:荆州海事局在编号为02号的《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中认定,“振和6668轮与豫信货15776发生碰撞前未统一会让意图是本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而根据《沙市“2.24”“振和6668”轮连环碰撞事故调查报告》中记载:“此时听到‘豫信货15776’轮高频联系会让意图,‘振和6668’轮当班船长刘兆强回复‘我船让行,向北调向’,但由于‘振和6668’轮在浓雾中迷失了方向,船舶向南角度更大,约0605时、振和6668、轮船头右侧碰撞上‘豫信货15776’轮船头右侧”。由此可见,“振和6668”轮与“豫信货15776”轮在碰撞事故发生前并非没有达成会让意图,而是达成了统一的会让意图,但由于“振和6668”轮迷失方向的原因,未发生统一会让意图想要的会让后果。出现这种情况的责任在“振和6668”轮,不在周明阳所属的“豫信货15776”轮。



  海事法院采纳了本所律师的以上抗辩意见,未采信海事局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论,并在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表述: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的事故经过中的叙述,该两船发生碰撞事故之前,即“振和6668”船行至沙市跃进码头对开水域时,其船长在甚高频中听到“豫信货15776”船联系会让意图时,回复“我船让行,向左调向”,而“豫信货15776”船向右打舵往金城洲尾锚地。由此不难看出,“振和6668”“豫信货15776”两船在发生碰撞事故之前,基本上统一了会让意图。事故调查报告的原因分析中与此相反的认定,本院不予确认。被告周明阳、顺达船务的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案判决后,原被告均服判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ND

文案 | 海商法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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