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 修改消法决定明年“3·15”施行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
修改消法决定明年“3·15”施行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23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委员长会议汇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草案的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决定的施行日期修改为2014年3月15日。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21日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22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详细
经营者应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
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时,一些常委委员、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具发票,有利于消费者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也有利于增强全社会的纳税意识,建议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依法向消费者出具发票。? ......详细
新增不得用格式条款强制交易
原修改决定草案对格式条款作了规定。本次会议审议时,有的常委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提出,有的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和技术手段要求消费者提供个人信息,作为提供商品、服务的条件,或者以拒绝提供商品、服务,强制消费者接受其不合理的条件,建议对此予以规范。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上述规定。? ......详细
经营者篡改生产日期应当担责
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草案,规定了经营者篡改商品生产日期的行政责任。
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经营者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违法情形。本次会议审议时,有的常委委员、人大代表建议规定经营者篡改商品生产日期的行政责任。法律委员会经研究,采纳了这一建议。? ......详细
明确以虚假宣传推荐商品责任
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草案,明确规定以虚假宣传方式推荐商品或者服务的民事责任。
原修改决定草案规定了虚假广告和违法药品广告的法律责任。本次会议审议时,有的常委委员建议,还应对以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推荐商品或者服务的活动规定民事责任。? ......详细
充分尊重交易中形成良性规则
原修改决定草案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本次会议审议时,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一些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有关先行赔付的实际做法已优于草案的要求,? ......详细
消协推荐商品和服务不得牟利
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草案规定,消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
原修改决案草案规定,消费者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消费者推荐特定商品和服务。? ......详细
消费者退货商品应当完好无损
本次会议审议时,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关于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规定第五项“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应当由经营者和消费者约定或者经消费者确认。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无损。?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