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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牛郎门案”女处长依法维权获胜

  □本报记者黄洁□本报见习记者王开广

  因未经核实而在网络上传播造谣帖,两网站成为被告。今天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备受关注的“中石化女处长身陷牛郎门”案一审宣判,曾发布相关文章的“IT商业新闻网”及“中华网”的两家运营商被判赔偿原告张女士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5万元,并公开致歉。

  据了解,2013年年初,“IT商业新闻网”、“中华网”出现名为《中石化女处长身陷非洲牛郎门》、《中石化处长被非洲牛郎色诱了》等帖子,并在网络上被疯狂转发。随即,中石化女处长张女士将发布上述帖子的两家网站的主办方北京大东半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张女士认为,上述消息内容失实,已经对自己造成严重影响,要求二被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要求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方“IT商业新闻网”运营商大东半岛公司提出,涉案文章中所称女处长并不能证明就是原告张女士,张女士完全是自己“对号入座”;且即便能够证明也并不构成侵权,因为涉案文章是网站转载,且只是一篇平衡客观的报道,并没有确定性结论。

  对于这一意见,法院在今天的判决中说明,在被告刊登的文章中,所指向当事人的信息共包括“中石化国际事业公司一位女处长”、“中石化武汉乙烯项目负责招标的女处长”、“国事招标投标处女处长张某”等,而张女士出具的证据已经证明,张女士就是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招标处处长,负责2012年乙烯工程项下色谱仪招标业务,这些证据已经可以将张女士与文章中的当事人形成确定的联系,张女士是案件适格的原告。

  至于文章属于转载的意见,法院指出,不仅涉案文章没有明确标注文章属于转载,且大东半岛公司也没能就其转载的出处及原作提交证据。而该文章中充斥着大量贬损他人人格的评论性语言,具有明显主观恶意和过错,已经超出了新闻报道的范畴,因此“IT商业新闻网”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张女士名誉权的损害,大东半岛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针对另一被告“中华网”运营商华网汇通公司提出,其没有收到张女士发出的要求其删除侵权文章的邮件。法院指出,证据证明张女士已经向“中华网”首页公布的客户服务邮箱发送了“删除通知”,张女士就已经完成了法定的举证责任。而被告在接到原告通知后未及时删除侵权文章,应当承担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大东半岛公司在“IT商业新闻网”首页及全国发行的报纸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张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判决“中华网”运营商华网汇通公司赔偿张女士精神抚慰金1.5万元并在“中华网”首页及全国发行的报纸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

  庭后,朝阳区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多媒体时代,可以通过网络、电视、纸媒等多种媒介行使监督权,但应以权利不越界为前提,即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是网站管理者还是网络用户,都应该以守法为基本原则。网民在行使网络自由的同时,不能超过法律的界限,此外,无论是网络用户还是网络经营者都应该恪守理性的原则,肩负起社会责任。

  本报北京10月23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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