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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院公开回应“宋城集团实名举报事件”

   8月13日晚7时许,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官网上发布《杭州中院关于休博园公司诉奥兰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后释明》(以下简称《判后释明》),对此前宋城集团实名举报事件所涉案件裁判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及相关事实情况做出了回应。

   宋城集团执行总裁黄鸿鸣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实名举报缘起于2011年宋城集团与杭州奥兰多置业有限公司之间的一起经济纠纷。黄鸿鸣在举报信中,指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领导失职渎职、干扰司法公正。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2日向新华社记者回应此事件称,已关注到宋城集团的实名举报,并对所称案件进行了解。浙江高院将责成杭州中院公布裁判文书,并就本案裁判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及相关事实情况做出公开回应。

   公布资料显示,2011年,宋城集团子公司休博园公司与奥兰多公司就双方在2008年12月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以及涉案房屋的交付办证等合同履行问题发生法律纠纷。2011年1月25日,休博园公司起诉至萧山法院,要求交房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等。2014年10月16日,萧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休博园公司的全部诉请。休博园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15年7月21日,杭州中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杭州中院发布的《判后释明》认为,双方签订于2008年12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虽名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合同所涉房屋所占土地性质为旅游综合用地,显然不属于商品房,即使进行转让也应当属于普通的房屋买卖,不属于商品房预售或商品房销售。因此,二审判决认为,双方法律关系性质应属于一般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此外,根据土地出让前萧山区政府的会议纪要,该部分商贸用房只能用于经营或出租,不能出售。因此,在休博园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萧山区政府就案涉房屋、土地使用权转让有明确同意意见的前提下,休博园公司提出的交付房屋、办理产权过户等诉讼请求,依据不足。基于上述理由,二审判决驳回了休博园公司的上诉,维持了萧山法院驳回休博园公司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杭州中院还在《判后释明》中表示,二审判决对双方的主张均未予支持。对于土地利用的不规范行为,在没有补办规范的行政手续和补交相关费用的情况下,法院不能确认其合法性,涉诉商贸用房有待进一步处理。法院维护的是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的是合法权益。

本文转自: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5-08/14/c_12812993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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