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贺江水体污染系列案一审开庭环境执法队长被指收钱放任企业排污
本报讯 记者莫小松备受社会关注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贺江水污染系列案件第一个提起公诉的案件———贺州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原支队长黄强涉嫌受贿一案,10月11日在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今年7月1日,贺州市贺江部分河段网箱养鱼出现少量死鱼现象,后经检测发现水体遭遇镉、铊等重金属污染。这次重金属污染事件从广西贺江马尾河段河口到广东省封开县,约110公里河段不同程度遭受污染,污染物浓度从1倍到5.6倍不等。7月7日,贺州市警方将贺州市平桂管理区黄田镇清面村的汇威选矿厂锁定为此次事件重要污染源,并将生产业主赵俊阳控制。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强在担任贺州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期间,于2013年5月收受赵俊阳所送的现金50000元及烟酒等礼品,随后其利用职务便利,以上级领导名义多次出面邀约贺州市环保局平桂分局局长莫思坚(另案处理)出来与赵俊阳吃饭说情,致使莫思坚在贺州市汇威综合选矿厂没有进行整改及不符合领取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3年6月23日对该厂发放排污许可证。贺江水污染事件发生后,经专家组研究认定,贺州市汇威综合选矿厂铟生产线违法排污与贺江水污染事件有直接因果关系,是本次事件的主要责任污染源。
另查明,被告人黄强在担任平桂管理区黄田镇党委书记期间,为在黄田镇辖区内建设的贺姑路、桂东电子科技园道路施工、大桂西湖房地产开发等项目安排工作组帮助协调征地拆迁及处理群众矛盾,于2012年春节及同年中秋之前分别收受开发商、施工方代表等人送的人民币24000元。
当天的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其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休庭进行合议后,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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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上海法院审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2010年至今,上海法院共审结环境污染犯罪案件9件21人,其中今年审结6件15人,21人中近半数获刑3年以上。
在已审的9起案件中,污染环境罪6件11人,主要系向河道中排放或倾倒含毒性物质的废液、污泥;投放危险物质罪1件1人,系向河道中排污;危险物品肇事罪1件6人,系有毒物质泄漏;非法占用农用地罪1件3人,系在农用地上倾倒渣土,造成农用地退化。
其中,今年“1·10”水污染事故相关肇事因危险物品肇事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到5年不等。据了解,“1·10”水污染事故导致金山区朱泾镇掘石港河道及下游黄浦江河道内水质受污染,金山、松江取水口自来水原水不达标,其中松江部分区域被迫停止供水。
□说“法”
?对环境污染背后贪腐行为“零容忍”
“美丽中国”从梦想走向现实,既需要每个人身体力行保护资源、保护环境,也需要环保法治护航,其中重要一点就是依法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
近年来,污染环境犯罪时有发生。为此,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新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为精准打击犯罪提供了有力支撑。目前亟待开展的工作,就是积极发现污染环境犯罪线索,用好法律武器严惩不法分子。同时,对污染环境背后的渎职、贪腐犯罪实行“零容忍”。
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