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准上海自贸区总体方案
法制网北京9月27日讯 记者王晓雁国务院今天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方案提出了转变政府职能、扩大投资领域的开放、完善法制领域的制度保障等五方面的任务,要求加快形成符合试验区发展需要的高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
方案要求按照国际化、法治化的要求,改革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推进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先审批转为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要建立一口受理、综合审批和高效运作的服务模式,完善信息网络平台,实现不同部门的协同管理机制。建立集中统一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系,在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知识产权、工商、税务等管理领域,实现高效监管。
在扩大投资领域的开放上,方案要求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对外商投资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研究制订试验区外商投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负面清单,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模式。
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由上海市负责备案管理,备案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试验区内试点开展涉及外资的国家安全审查。
根据方案,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可在试验区内对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人民币跨境使用等方面创造条件进行先行先试。在试验区内实现金融机构资产方价格实行市场化定价。
方案还要求完善法制保障,加快形成符合试验区发展需要的高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针对试点内容,需要停止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的部分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暂时调整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自2013年10月1日起在三年内试行。
在创新监管服务模式上,要推进实施“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推行“方便进出,严密防范质量安全风险”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
按照方案规定,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
具体到开放的领域中,记者注意到,在金融方面,方案允许设立外资银行,民营资本与外资可共同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外资可设立专业健康医疗保险机构。远洋货物运输方面,放宽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国际船舶运输企业的外资股比限制;在电信领域,允许外资企业经营特定形式的部分增值电信业务,如涉及突破行政法规,须国务院批准同意。
在律师服务上,探索密切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的方式和机制。同时,允许设立外商投资资信调查公司。
此外,方案允许在试验区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对试验区内的外商独资建筑企业承揽上海市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
方案还允许设立外商独资的娱乐场所和外商独资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