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中院:夏俊峰杀人不属正当防卫
本报沈阳9月29日电记者霍仕明见习记者韩宇28日下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就夏俊峰杀害城管一案发布相关审案解析,其中提到,从事实和证据角度看,夏俊峰杀人行为不能认定构成正当防卫。
沈阳中院官方微博称,从本案事实和证据上看,关于行政执法人员在暂扣夏俊峰液化气罐过程中对其有无殴打行为的问题,辩护人提供了史春梅等人书写的6份证明材料及遗留在现场的鞋底,证实执法人员在暂扣液化气罐过程中,具有殴打夏俊峰行为。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曹阳、祖明辉、夏俊峰之妻张晶的证言及夏俊峰的供述,证实执法人员没有殴打夏俊峰的行为。法庭庭审调查阶段,夏俊峰始终供述行政执法人员对其并无殴打行为,其是自愿随同执法人员到勤务室去解决问题。夏俊峰本人的供述与在场的行政执法人员曹阳、祖明辉的证言可以相互印证,且张晶在侦查机关的证言亦未证实执法人员有殴打行为。故不能认定执法人员在此时有殴打夏俊峰的行为。
而关于夏俊峰在勤务室内是否遭殴打以及其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问题,辩护人提供了夏俊峰本人的供述、夏俊峰左前臂内侧有两处皮下出血的照片,欲证实夏俊峰进入勤务室后,遭到被害人申凯、张旭东拳打脚踢等行为。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附近证人曹阳、陶冶证言,证实二人没发现被害人殴打夏俊峰。关于此情节,虽然夏俊峰始终供述遭被害人殴打,但除其供述外,并无其他证据证实,辩护人出示的照片显示夏俊峰左前臂内侧有两处明显皮下出血,但不能证实系何时形成,双方在拽夺液化气罐肢体接触时所形成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沈阳中院官方微博称,且从被害人身体成伤状态看,所受刀伤均为捅刺伤,并无划伤,这与夏俊峰辩解在遭到二被害人殴打后用刀乱划拉的供述不符。结合案发时双方体态、力量对比,以及所造成的两死一重伤后果、并结合被捅刺的刀数、深度、位置等客观结果,不能认定夏俊峰遭到了明显的、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行为,故不能认定构成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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