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就“个人开网店须实名登记”公开征求意见网店实名制细化能否提升消费安全指数
□本报记者张昊
买服装、买电影票、订餐、购买手机充值卡———如今,网络购物已经与很多人的生活密不可分。消费者在享受便利的同时,也经常遭遇无法维权的尴尬。不知道网络商家地址,投诉无门;差评引来不良网店“掌柜”不断的电话骚扰。更有甚者,买家遭到卖家寄寿衣、“裹尸袋”的报复。
如何加强对网络“集市”店主的监管?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就《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3年10月11日。
征求意见稿最引人关注的一点是,要求“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必须提交姓名、有效身份证明、住所地、联系电话等真实身份信息。
加强“实名制”能否对商家形成有效约束,同时降低消费者维权难度?《法制日报》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网络市场将更加规范
早在2010年,国家工商总局就出台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要求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此次征求意见稿则明确了“真实身份信息”的具体内容———有效身份证明、住所地和联系电话。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2010年之前,网络交易平台已经开始实行实名制身份证审核。随着网上商务的不断发展,对实名制的要求不断加强。目前,平台类型交易90%以上都实现了实名制。
淘宝网负责开店咨询的客服人员向记者详细介绍了卖家的身份证登记情况。个人在网上开店,首先需要注册淘宝账户,之后有一个“双证审核”———上传本人身份证,并且是本人手持身份证和身份证的合影;有专人核实身份证,合影上五官、地址等信息是否清晰可见,是否使用过图像处理软件修改或者剪切照片。身份证信息一旦提交,不可再进行修改。
“3年来,《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得到了很大程度的落实,为新规定的执行奠定了很好的基础。如果信息保护也做到位的话,对商家来说是一种利好,网络市场也将更加规范。”阿拉木斯这样评价。
不过,百分之百准确无误的实名仍不容易做到。阿拉木斯透露,实际经营人和登记经营人不同主要有三种情形:冒用他人身份证,长得相似,不容易区别;征得他人同意,使用他人注册的网店;私下买卖店铺。
记者了解到,淘宝网店铺过户的受理范围只有亲属死亡或是夫妻离异。如阿拉木斯所说私下买卖的淘宝网店,不能过户到别人名下,若发生争议或者欺诈就很难判断责任人。
此外,淘宝网客服告诉记者,店主不小心点击恶意链接或泄露了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都有可能发生账户被盗,造成注册人和实际店铺管理人不一致。
“若身份证技术上加以完善,二代身份证添加指纹后,可能会避免冒用他人身份注册网店的情形,实名制整体上会更加真实可信。”阿拉木斯说。
工商登记程序应更严格
如果说身份证信息存在不一致的可能,那么,卖家提供的联系地址和电话则存在更大的随意性。
淘宝网客服对记者说,商户注册时必须填写联系地址和电话,网店开设成功后,客服会在“掌柜”办理相关业务时对信息进行核对。注册时除了可以使用身份证地址外,还可以使用常住地址,淘宝没有具体的要求。信息提交后,即使发生地址变更也不能再做修改,而手机号码可以更改。
这位淘宝客服告诉记者,在核对信息时,一个店主曾报出五六个常用地址,都与登记的地址不同。
此外,相关规定中未提及卖家在何种情况下必须公开信息以及信息公开的程度,给不良卖家向买家提供不详、不实信息留下了空间。记者随机采访了5位经常网购的消费者,就有两人曾遇到店主未提供真实信息的情况。
消费者李敏向记者讲述了她的遭遇。
2011年3月,她在淘宝网店购买了一双鞋,收到商品后,因对商品质量不满意要求退货并返还邮费,李敏发起投诉。维权成功后,李敏发现,此前卖家信息所在地仅标注上海,没有详细地址,卖家实际收货地址为江苏省苏州太仓市利泰皮鞋大市场。
而另一位消费者单超则遭遇了虚假发货无法联系到店主的情形。单超在淘宝网一家名为“viv新女装批发”的网店拍下4件衣服,第二天店主上传了快递发货单号。随后单超反复查询该单号,无法获得物流信息。询问快递公司后,单超得知该单号为预先留给合作卖家的,该商品实际并未进入物流系统。
从交易记录上看,店主只留下姓名,没有地址、电话,单超只能通过淘宝旺旺催促店主。反复催促3天后,店主不但没有发货,反而将单超拉入黑名单不再交谈。
“商户遭到买家投诉,发生退货、退款时商户地址不详,不理睬商户退款申请的情形时,经过一定时间,系统会自动提供店主设置的‘店铺资料’。”据淘宝网客服介绍,与注册信息不同,淘宝网页显示的“掌柜档案”以及交易信息由商户根据需要设置,不设置则不显示。
“淘宝网不会透露‘掌柜’的注册信息。”淘宝网客服解释,除配合警方立案调查外,只有在消费者发起大额维权等情况下,经相关部门依具体情况评估后,才可能披露。
阿拉木斯认为,征求意见稿中,仅原则性地规定了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的自然人实行实名制,达到条件则进行工商登记。此次如若对“具备何种条件后,应进行更为严格的工商登记程序”加以明确,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更为有利。 □制图/高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