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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九江大桥坍塌交通肇事案二审宣判肇事船长上诉被驳回获刑6年

  本报记者章宁旦本报通讯员杨晓梅

  2007年6月15日5时许,广东省佛山市境内的九江大桥发生200多米桥面坍塌,事故造成4车坠河,8人死亡。事后,经相关部门鉴定,此次事故是由石桂德驾驶的“南桂机035”船违反交通运输法规,与大桥发生碰撞导致3个桥墩及承载的桥面倒塌而造成的。

  9月16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九江大桥坍塌事故交通肇事案进行二审宣判,上诉人肇事船长石桂德因违反水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8人死亡,并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恶劣,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对其处以有期徒刑6年的判决。

  记者了解到,2011年12月15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对石桂德交通肇事一案作出一审刑事判决,石桂德不服,提出上诉。广州市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石桂德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二审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15日凌晨4时许,上诉人石桂德驾驶“南桂机035”船装载河沙,自佛山高明顺流开往顺德。开航时江面有轻雾。凌晨5时许,当船右舷通过海寿新沙尾灯船时,江面上有浓雾,能见度急剧下降,船长石桂德没有按照规定加强瞭望、选择安全地点抛锚以及采取安全航速等措施,在无法确认船首前方所见白灯是否为主航道灯的情况下,仍然冒险航行。

  当船接近九江大桥时,石桂德因该船与九江大桥前约80米的一个航标发生擦碰而意识到“南桂机035”船已经严重偏离主航道,但仍没有采取停航等有效措施,反而试图将船头调至九江大桥桥墩间通行,轻信可以避免船只与大桥桥墩触碰。

  5时10分许,“南桂机035”船因偏离航道以及船长石桂德对航道灯判断严重失误,致使该船船头与九江大桥23号桥墩发生触碰,导致九江大桥23号、24号、25号三个桥墩倒塌,并引发所承载桥面坍塌,使正在桥上行驶的4辆汽车(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320011元)落入江中损毁,造成了被害人吴某某、韦某、冯某某、吴某林、吴某雄、宋某以及大桥施工人员田某某、张某某8人落水死亡及经济损失4500万元人民币的严重后果。

  事故发生后,交通部交通安全委员会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了调查并于2008年9月作出了《广东“6·15”船碰九江大桥桥梁事故调查报告》,认为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船长石桂德驾驶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水域航行时,未保持正规瞭望、采取安全航速航行或者停航择地抛锚等措施,盲目冒险全速向大桥方向航行,在发现紧迫危险后应急避让措施不当,事故是一起船撞桥梁的单方责任事故,“南桂机035”船应负全部责任。

  广东省人民政府成立了“6·15”九江大桥船撞桥梁事故省政府调查组,由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08年9月作出了《九江大桥“6·15”船撞桥梁事故调查报告》,认为事故是一起船撞桥梁的单方责任事故,直接原因是船长石桂德驾驶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水域航行时,未保持正规瞭望、采取安全航速航行或者停航择地抛锚等候等措施,误判航行标志,盲目冒险全速向大桥方向航行,在发现紧迫危险后应急避让措施不当。

  调查报告认定,“南桂机035”船长石桂德疏忽瞭望,误判航标,操作不当,致使“南桂机035”撞倒国道325线九江大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间接原因是作为大桥扩建工程施工方的广东省长大公路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及肇事船只“南桂机035”所挂靠的佛山市南海欲航公司等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落实。

  广州市中院二审认为,上诉人石桂德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事故发生在九江大桥扩建工程施工期间,又是洪汛期,相关单位没有严格按照桥梁工程施工要求在施工地点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间接责任,可酌情对石桂德从轻处罚。

  广州市中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石桂德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和辩护意见,二审经审查不成立,不予支持,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本报广州9月16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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