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星首都机场爆炸案开庭审理庭审激辩被告人是否故意引发爆炸物
庭审目击 时间:2013年9月17日星期二
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目击者:法制日报记者黄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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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庭审现场。新华社记者公磊摄
今天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内座无虚席,来自中央和北京市的各路媒体早早架设好了设备,严阵以待。备受关注的首都机场爆炸案在这里开庭审理。
9点整,躺在担架车上、身穿病号服的冀中星被法警和工作人员带入法庭。面对检察机关对其构成爆炸罪的指控,冀中星在庭上反复强调:“我不是故意引爆的,也没想伤害任何人,炸弹爆炸是无意的。”
正因冀中星及其辩护人的这一观点,使得“故意爆炸”还是“过失爆炸”成为今天案件审理的核心焦点。
检察官:被告人构成爆炸罪
年仅34岁的冀中星已瘫痪在床多年,如今左手手腕以下的部位也因爆炸事件而被截肢,病号服左臂袖口处空空如也。
开庭伊始,法警用担架车将冀中星推到了被告人的位置,然后与工作人员一起帮助冀中星调整担架车,使他可以以半坐半躺比较舒服的姿势参与庭审。审判长随即向其说明:“若感身体不适,可随时示意法庭。”不仅如此,考虑到冀中星的身体状况,法院还专门为其准备了两名医护人员。在持续两个半小时的庭审过程中,冀中星表现得精神良好,回答问题思路清晰,只是中途向法庭申请喝水一次。
根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2013年7月20日,冀中星携带自制的爆炸装置,从其在山东省鄄城县的居住地乘坐长途汽车独自来到北京。当天晚上6点左右,冀中星又乘坐出租车来到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三号航站楼二层的国际旅客到达B出口处。后在遇到民警现场执法时引爆自制爆炸装置,造成其本人重伤,同时造成1名民警面部、双臂及胸前背部多处灼伤,经鉴定为轻微伤。爆炸现场秩序混乱,国际旅客到达出口通道紧急关闭。冀中星随后被当场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冀中星的行为已经构成爆炸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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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炸弹爆炸纯属意外
针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冀中星在庭上称:“我没想伤害任何人。”
据冀中星说,他制作爆炸物的方法是从网上学来的,用的材料就是家里过年没放完的鞭炮“二踢脚”和一些废旧的电线、灯泡、牛皮纸等物。在老家做好爆炸物后,他也没有试用过这种自制爆炸装置,“我自己乱做的这东西,压根没想到真会爆”。
根据公诉机关当庭提交的证据和播放的视频资料,冀中星在到达首都机场后,先在机场内徘徊了40多分钟,后乘坐电梯到达二层,并最终在国际旅客到达B出口处停下,开始散发传单。
据冀中星说,传单的内容就是他诉求的情况。“我发传单但没人搭理,后来我才掏出爆炸物,并大声嚷嚷‘我手里有炸弹’。”冀中星说,他当时之所以大声喊是为了让周围人都躲开,也是为了引起警察的注意。果然,警察很快赶到他面前,在和警察对峙的过程中,他为了防止爆炸装置被抢走,将爆炸装置从右手换到了左手,然后便发生了爆炸。
对于造成的后果,冀中星说:“我当时没想过后果,现在后悔了,无论因为什么原因也不应该用这种危险的方式解决问题。”
庭审焦点:引发爆炸是否故意
今天庭审过程中,冀中星的辩护人认为冀中星的行为并不构成爆炸罪,因为其行为既不是主观故意的行为,也没有造成在场人员死亡或重伤的严重后果。
辩护人认为,冀中星携带爆炸装置到机场后,先逛了一圈,到达二层也是先散发传单,见无人理睬后才拿出爆炸物,而且爆炸前曾警告周围群众离开,这些都表明冀中星主观上并没有故意,“否则他完全可以一开始就引爆炸弹”。
对此,冀中星自己也说:“我的目的是解决问题,要是把自己炸死了也就没有意义了,所以我不是故意引爆的。”
公诉人则提出了完全不同的观点。公诉人认为,冀中星实施爆炸的地点属于重要公共场所,且爆炸物本身就具有相当的危害性,冀中星明知爆炸物的危害性却仍然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而实施爆炸行为。“如果真如他所说只是想吓唬一下引起关注,那么他完全可以只拿一个假的爆炸物到现场。不仅如此,当警察上前询问时,他为了避免爆炸物被抢而倒手的行为,也表示他并不想避免爆炸结果的发生”。
在最后陈述阶段,冀中星说:“我确实不是故意引爆炸弹的,但我对这件事很后悔,请审判长再给我一次机会。”
今天的庭审,冀中星的父亲、哥哥、妹夫和其他亲属共5人到庭参与了旁听。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