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首张“人身保护令”如何出炉
□办案手记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西马法庭姚忠全
家庭暴力,是一个人们经常议论的话题。家庭暴力不仅使受害人身体受伤,还会导致受害人产生抑郁、焦虑、恐惧、无助、愤怒、绝望、厌世等不良情绪。而当暴力的严重程度超过受害人的忍耐限度时,受害人甚至还可能转化为加害人,使原加害人受到伤害。在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法院受理的普通民事案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诉讼,已经占到了婚姻家庭类案件的46%,比例之高令人担忧。在这么多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中,我看到的是一个个充满裂痕的家庭和一双双因受暴力威胁而恐惧、哀怨的眼神。
孟婆婆就是我们接待的众多不堪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之一。
第一次见到孟婆婆时,她身上还带着伤痕。在法庭递交离婚诉状时,孟婆婆说:她老伴石先生性格暴躁,结婚三十多年来,只要一语不合,自己就会遭到拳打脚踢。1996年,孟婆婆被打致骨折。2009年的一次争吵中,石先生拎起滚烫的开水往她胳膊上淋。
说到此处,孟婆婆撸起袖子给我们看留下的伤疤。
“那你在遭到丈夫殴打后,有没有向公安机关或是社区反映?”
“有啊,我向社区反映过几次了,可是没用,他脾气就这样,一急起来还是要动手。”
“他近期还有没有打你?”听到我们的这句问话,孟婆婆挽起袖子,让我们看她手臂上的伤痕,“前几天,我因为不同意他拿钱去买彩票,他抓起我的头发往墙上撞,又打了我。”说着,孟婆婆边抹眼泪边拿出一缕头发,“这就是那天被他扯掉的头发”。
究竟用什么方法才能真正保护孟婆婆,使她真正远离家庭暴力的伤害?在过去的办案过程中,我们通常是综合考虑家庭暴力的因素进行判决:要么判决离婚,家庭破裂;要么判决不离,施暴者可能继续施暴。不管判决的结果如何,对于家庭暴力行为,均没有特别行之有效的方法对之进行遏制。
为改变这种局面,经过一番调研和探讨,我们想借鉴国外及其他省市的相关做法,在武汉市首次发出反家暴的人身保护裁定。我们法庭庭长告诉孟婆婆,如果她持续遭受家庭暴力,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在我们介绍了“人身保护令”的申请条件及其强制效力后,孟婆婆经过考虑,当场递交了书面申请报告。
在受理了孟婆婆的人身保护申请后,我们考虑到,下发一纸禁令容易,但裁定的监督执行是个大难题。毕竟,裁定的执行并非仅仅涉及法院。于是,庭长带我们一起到孟婆婆所在辖区的派出所,与所长就“保护令”的执行问题进行沟通。
“所谓人身保护令,就是我们法院发出的一份裁定,内容包括施暴者不能对受害者继续施暴,甚至包括在一定期间内禁止施暴者与受害人同屋居住,以此来达到保护受害人的目的。”听了我们的介绍,派出所江所长说:“你们法庭试点这个裁定,我们肯定会全力配合。之前我们所也经常接到群众的报警电话,称遭受家暴。一来一般的家庭暴力取证不易,二来大家总是认为这是人们的家务事,所以我们一般也只能劝解,没有什么更好的办法。现在有了你们法院下发的裁定,我们根据你们的裁定对受害人进行保护,效果应该会比之前好很多。”
在解决了如何执行、由谁执行的难题后,我们又到孟婆婆所在的社区核实情况,证明了孟婆婆在法庭的自述是真实的。
既然家暴的事实已经清楚,我们决定走访石先生,向其解释保护令的作用及强制性,让其遵守法院裁定。通过交谈,石先生也承认自己确实动手打过孟婆婆:“没办法,有时候说不通,脾气上来就动手了。”我们向他宣传了人身保护裁定的法律规定,并明确告知,在人身保护裁定下发后,如果他再有殴打孟婆婆的行为,公安机关和法院就会介入。石先生对此表示接受,并当场保证绝不会殴打孟婆婆。
2013年6月4日,法院向双方当事人下达了人身保护裁定,同时抄送当事人所在辖区公安机关及社区,请求他们协助执行。从事后的回访情况看,“保护令”确实起到了威慑作用,石先生再没有对孟婆婆动手。
本报见习记者刘志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