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热议两高司法解释 依法治网才能根本净化网络环境
本报记者李恩树
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的适用法律,进行了进一步界定。
这部旨在厘清网络言论法律边界的司法解释,甫一公布就引起网友热议。许多网友表示,既然网络谣言不能止于智者,就要依靠依法治网根本上净化网络环境。
网络空间并非真空地带
记者注意到,司法解释“在网络辱骂恐吓他人属于寻衅滋事罪”、“举报反腐失实但非故意不追责”等,成为热议的焦点。
按照司法解释,网上辱骂恐吓他人、传谣起哄闹事都可追究寻衅滋事罪。对比我国刑法的规定,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信息网络的公共属性,就此终止网络空间是不是公共空间的争论。
“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公共场所’也应有所变化,各类网站、主页、留言板等网络空间具有‘公共场所’的属性,当然应当纳入‘公共场所’了。”广西河池的新浪网友“好仁难做”说。
法制网网友“王锐园”评论说,网络空间并非真空地带,与现实社会一样需要法律监管。司法解释量化定罪标准,符合现实需要,对打击网络谣言犯罪具有积极影响和指导意义。
不会影响网络反腐热情
司法解释明确,谣言在网络中被转发超500次便属于诽谤罪中的“情节严重”,许多人担心网络反腐会因此受到影响。
新浪网友“向往桂林123”留言称:“明确法之边际,避免恶意中伤,也保护举报人权利,社会监督的正能量才能进一步释放。支持理性反腐、理性监督、理性维权。”
腾讯网友“中国深度评论”说:“动辄得咎,让互联网失去活力,舆论丧失监督能力,绝不是依法打击网络谣言的目的;相反,‘新松恨不高千尺,恶竹应须斩万竿’,让守法者畅所欲言,让违法者寸步难行,才是互联网法治昌明的标志。”
有法治言论才能更自由
一些人担心司法解释会限制网友的言论自由,针对这种担心,许多网友留言评论称,“只有有法可依,打击谣言,才能真正保证言论自由”。
来自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搜狐网友“梦迷离”说:“法治国家毫无疑问赋予公民充分的言论自由。但即使如此,并不意味着可以随心所欲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
一位持相同观点的法制网网友表示:“言论自由也是有底线的,失去约束的言论自由会侵害到他人利益。支持国家出台司法解释打击网络诽谤!”
山东临沂的新浪网友“沭水西岸”认为,通过厘清在信息网络上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让人们清楚哪些言论可以发表,哪些言论触犯了法律红线,从而可以依法充分行使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和监督权,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公民的表达权。
本报北京9月10日讯
新闻背景
?国外这样规范网上行为
美国:自1978年以来,美国先后出台电信法等130多项涉及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包括联邦立法和各州立法。明确将互联网世界定性为“与真实世界一样需要进行管控”的领域,它主要涉及保护国家安全、未成年人、知识产权及计算机安全4个方面,不允许利用互联网宣扬恐怖主义、侵犯知识产权、向未成年人传播色情以及从事其他违反美国法律的行为。
新加坡:早在1996年,新加坡就颁布了广播法和《互联网操作规则》。同时,新加坡政府还将国内安全法、煽动法、维护宗教融合法等传统法律,与广播法和《互联网操作规则》等互联网法规有机结合起来,打击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全的行为。2005年,新加坡时年17岁的高中生颜怀旭,以“极端种族主义者”自居,在博客上发表数篇攻击其他族群的言论,甚至叫嚣要暗杀部分政治人物。当年11月,颜怀旭被新加坡法院依据煽动法判处缓刑监视居住2年,且必须从事180小时社区服务。
韩国:2005年10月,韩国政府发布和修改促进信息化基本法、信息通信基本保护法等法规,为网络实名制提供了法律依据。2006年年底,韩国国会通过促进使用信息通信网络及信息保护关联法,规定韩国各主要网站在网友留言之前,必须对留言者的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进行记录和验证,否则对网站处以最高3000万韩元罚款,并对引起的纠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了保护个人隐私,政府允许网友在通过身份验证后,用网名发布信息。实名制不仅在减少网络虚假信息传播、恶意留言,以及由此引发的网络暴力等方面作用明显,也为韩国政府治理“网络中毒”等社会问题提供了“技术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