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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激辩3.5亿元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仲裁程序仲裁委简易程序裁决书被指程序违法

 □新闻追踪

  法制日报记者杜萌

  今年5月24日,《法制日报》视点版以《“一裁终局”后再行仲裁引质疑》为标题,报道了河南一起股权纠纷经简易程序仲裁后转入普通程序仲裁的蹊跷之事。

  报道刊发后,郑州仲裁委员会秘书长一行3人于5月29日前往报社说明情况,承认相关仲裁程序存在问题,并声称已经作出终止普通程序的裁决决定。

  8月21日上午10时10分,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33法庭。

  梁献省、刘素平作为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郑州仲裁委员会“(2012)郑仲裁字第638号裁决书”一案在这里开庭审理。

  审判长当庭申明:庭审将围绕郑州仲裁委“(2012)裁字第638号裁决书”是否因程序违法应予以撤销而进行。庭审全程历经3个半小时,本报记者到庭旁听。

  申请方:被限制自由并非自愿签订协议被申请方:多份转让协议是此案受理前提

  梁献省因被羁押在看守所未能到庭,由两名律师担任委托代理人出庭;处于取保候审状态的刘素平及委托代理人与梁献省的两名委托代理人一同坐在申请人席位上;被申请人梁跃锋到庭旁听,他聘请的两位委托代理人坐在被申请人席位上。

  2012年1月,因一起涉及股权转让标高达3.5亿元的合同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出现争议,一方当事人杨御航向公安机关报案,声称梁献省在转让腾升煤矿股权过程中涉罪,河南省公安厅立案后将梁献省、刘素平夫妻刑事拘留。

  同年4月11日,正值梁、刘夫妻分别羁押期间,杨御航与第三人梁跃锋在公安人员带领下前往羁押场所,面见梁献省,就此前的股权转让签订了新的协议及补充协议。身患严重抑郁症并安有10个心脏支架的梁献省在协议中将煤矿股权以5000万元价格转让给梁跃锋。

  时隔7天,4月18日,有着刘素平签名和指印的一份委托书成文,寥寥数行字写有她全权委托丈夫梁献省处理转让煤矿及啤酒厂所有股权的表述文字。

  2012年10月29日,一份打印着“甲方:梁献省、刘素平;乙方:梁跃锋”的《补充协议》订立,但这份协议上没有刘素平本人签字。

  刘素平从来不认可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坚称自己在生命受到极大威胁情况下违心同意丈夫全权处理股权转让,并在委托书上签名。由于她的坚决抵制,致使协议约定变更工商登记的手续无法履行。

  同年11月28日,梁跃锋向郑州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确认梁献省与他在羁押场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请求裁决梁、刘夫妻协助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郑州仲裁委受理了这一仲裁申请。

  2013年1月23日,经郑州仲裁委独任仲裁员赵剑英书面审理的、印有郑州仲裁委大红印章的“(2012)郑仲裁字第638号”裁决书作出。裁决书写道:“仲裁庭认为,申请人梁献省和刘素平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虽然处于被羁押状态,但其仍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其有权对自己的财产依法进行处分。”

  裁决书确认协议各方在羁押场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裁决梁、刘夫妻协助申请人梁跃锋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裁决梁、刘夫妻承担仲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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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令人看不懂的一个个蹊跷拐点相继出现:

  4月18日,郑州仲裁委下达开庭通知,将已然“一裁终局”的“638号案”重新“拎”出来审理,并定于4月26日组成仲裁庭由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操作。

  4月25日,申请执行人梁跃锋突然向登封市人民法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的申请。

  梁献省、刘素平分别于4月24日、25日委托律师向仲裁庭提交了“中止仲裁申请书”,但尽管梁、刘夫妻及二人各自的委托代理人“均未到庭”,仲裁庭还是开庭审理了“638号案”。

  5月24日,《法制日报》刊发相关调查性报道后,郑州仲裁委秘书长在前往报社说明情况时称“638号案”进入普通程序后,仲裁庭经合议认为原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已经生效,已于5月15日决定本案仲裁程序终结。

  梁献省委托代理人、律师梁雅丽在法庭上针对“转程序”说:“简易程序已经作出裁决,然后退回裁决书转入普通程序,普通程序进行不下去,决定终止普通程序,又说原来简易程序的裁决合法有效———这在仲裁规则里找不到任何依据,不知道为什么这样。”

  梁跃锋委托代理人、律师张翠平辩称:“仲裁庭从维护二申请人的仲裁权利出发,在638号裁决书已经出具的情况下,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另一位委托代理人、律师于萍辩称:“转为普通程序,实际上侵犯了我方、被申请人的利益。这个裁定作出后,仲裁委给我们做工作,然后才转入这个普通程序。”

  申请方:请求依法撤销裁决书被申请方:请求依法维持裁决书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委托代理人在庭上引用民诉法、仲裁法和《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就“638号”简易程序各个环节展开针锋相对的激烈辩论:

  申请人一方称:“仲裁员赵剑英当时向梁献省询问情况并记录时,通篇没有看到仲裁人员向梁献省送达仲裁申请书,没有告知他相应的仲裁权利,没有告知他选择仲裁员的权利,更没有向他示证,向他质证,都没有。事实上,直到这份裁决在法院申请执行时,刘素平才知道有这么个裁决。”

  被申请人一方则称:“无论是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仲裁庭均依法告知了梁献省并向其及代理人送达了法律文书、证据等,保障了其仲裁权利的实施。”

  申请人一方称:“所谓‘法律文书、证据等’是不具体的,在法律条文的规定里,限制性解释不能做扩大性解释,这个法律精神在任何法律领域里都是清楚的。”

  被申请人一方则称:“股权转让合同签署后,双方约定在仲裁程序中放弃答辩期、举证期、选定仲裁员期间开庭通知期间,以及更多仲裁委规定的有关期限和具体程序限制,约定在仲裁程序中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本案仲裁庭组成方式和成员,采取简便快捷的审理原则,书面审理。以上约定合法有效。”

  申请人一方称:“梁献省写出声明通过他的刑事律师递交仲裁委,明确表示自己与梁跃锋之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不是其真实想法,是不自愿签订的,还请求亲自出席仲裁庭审,也希望仲裁庭到看守所去,但仲裁委没有做出任何回应、任何书面答复,就于第二天毅然决然地开了庭。”

  被申请人一方称:“申请人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证明真的受到胁迫。”

  申请人一方称:“梁跃锋的仲裁申请仅仅是要确认梁献省与梁跃锋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并没有要确认他跟第三方协议无效,这个不应该在本仲裁中进行裁决;另外,梁献省、刘素平案件是不是涉罪,目前都没有一个定论,怎么能够在裁决书正文里直接作为事实来认定呢?”

  法庭审理进入最后陈述阶段时,申请人一方坚持请求法院撤销638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一方请求法院依法维持仲裁委的638号裁决书。

  审判长最后宣布,本案不适用调解,此案等合议庭审议后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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