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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立法规范信息化建设 非法出售信息可罚50万

  法制日报讯 记者马岳君见习记者王志堂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山西省第一部规范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信息化促进条例》,条例将于10月1日起实施。条例共8章51条,内容涉及信息化规划与建设、信息资源共享与开发利用、信息产业发展、信息技术应用与服务、信息安全保障、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新建建筑物内的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信息管线、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信息管道,应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与建设项目同时施工。建筑物驻地网应对电信、广播电视、互联网业务经营者和其他驻地网建者,实行平等接入。这意味着,今后新建小区,居民将有望自由选择入网方式。

  在信息采集和获取方面,条例明确要求,国家机关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信息资源采集、维护、更新,避免重复采集、多头采集。国家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采集信息,应征得被采集人同意,说明使用目的、方式和范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信息,不得非法披露所采集的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将获取的信息提供给他人。

  条例规定,如违规非法获取信息,非法披露、非法出售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向他人提供所获取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个人信息频频泄露的问题,条例规定,公民发现泄露个人身份、散布个人隐私等侵害其合法权益,或受到商业性电子信息侵扰的,有权要求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同时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

  此外,按照条例规定,社会保障、环境保护、气象等部门,以及供电、供水、供气等与民生息息相关的公共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公共服务信息系统,及时、准确提供与生活相关的公共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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