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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案随笔)“借鸡生蛋”租土地 遭遇拆迁露原形

  A公司是一家培训机构,出于扩大经营的目的,需要一大块土地,遂于XXXX年XX月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联营协议》,约定:B公司用8亩土地与A公司开展联营;A公司自行筹措资金进行经营并自负盈亏;无论盈亏,A公司均需每年向B公司缴纳4万元利润;如果联营期内遭遇拆迁,则拆迁款按“A四B六”分配。协议签订后,A公司即开展了一系列建设、运营活动。

  时隔两年,即XXXX年XX月,果然遭遇拆迁。A公司在积极配合拆迁工作之后,发现与B公司约定的拆迁款无法兑现。原来,该片土地使用权并非B公司所有,拆迁结束后相关款项已被划入真正的土地使用权人账户。A公司蒙受了巨大损失,遂向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求助。

通过本所律师的努力,2012年9月,湖北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B公司需对A公司的经济损失承担80%的责任,共计赔偿29万余元。

[以案说法]

       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协议,名为《联营协议》,实际上是一份土地租赁合同。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联营协议是联营各方共同投资经营、共担风险的合同。而这份《联营协议》并未约定风险共担,A公司无论盈亏均需向B公司每年缴纳4万元利润,根据合同实质审查的原则,可以定性为租赁合同。

      基于租赁合同这一前提,B公司向A公司出租土地,自己必须是土地使用权人,或者获得土地使用权人的转租许可,土地租赁合同尚需办理备案登记。然而,B公司并不具备上述条件,向A公司隐瞒真实情况,将他人的地块偷偷拿来出租,坐享其成,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更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合同法等法律规定,所签合同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但B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

 

(撰稿人:余龙 编辑:陈焕林 审核: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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