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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汉“黄昏恋”遭子女反对,公益律师拟财产协议平纷争

“最美不过夕阳红”,然而现实中老年人婚姻却往往需要面对观念的转变、子女的阻挠和舆论的压力。对大多数丧偶、离异老人来说,婚姻自由的实现并不容易。

老伴去世2年后,七旬王老汉经人介绍认识了50多岁的张阿姨,两人一见如故,志趣相投,就开始了一段“黄昏恋”。女儿们得知父亲的再婚念头后坚决反对,生怕父亲上当受骗。近日,在长江日报公益律师调解下,王老汉和女儿们打开了心结,签订了一个财产协议,皆大欢喜。

家住洪山区张家湾附近的王老汉,与原老伴生有四个女儿,女儿们都己成家立业。2014年11月,原老伴因病去世,四个女儿便轮流回家照顾王老汉。

王老汉与四个女儿商量跟张阿姨的婚事时,遭到四个女儿坚决反对。尽管王老汉再三解释不会分财产给张阿姨,只是想找个伴,但是女儿们始终不相信也不同意,双方僵持数月。

今年3月,王老汉决定把张阿姨带回家一起生活时,四个女儿闻讯赶到发生争执,甚至引发肢体冲突,公安民警也无法调停。为避免与女儿发生更多冲突,王老汉最后带着张阿姨外出租房居住。

上个月,王老汉找到长江日报公益律师团,想要解决此事。律师团成员、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张华律师专门找到社区工作人员,通知王老汉的四个女儿到社区,进一步了解情况,试图化解父女间矛盾。

谁知双方一见面就开始争吵,矛盾随时可能激化。原来,王老汉与原老伴有一套100平米的还建房,还有16.8万元存款。女儿们担心张阿姨因贪图王老汉钱财才与其一起生活,一旦钱财被骗,王老汉将身无分文。

张华律师认为,张老汉所住的还建房没有办理房产证,且在他原配去世前拆迁所得,应为他和原配共同共有,这笔存款也是他和原配共有。按照法律规定,四个女儿和张老汉可共同继承原配的房产份额,加上张老汉原本的一半的房产份额,对于这套房子,王老汉持有五分之三产权,四个女儿共同持有五分之二产权。

于是,张华律师反复征求双方意见后,张律师起草了一份财产分配协议,确定了房屋产权和存款的归属和份额,还约定张老汉去世前,四个女儿不能干扰他的正常生活。一旦张老汉恢复单身,四个女儿还要提高每月的补贴份额。双方都表示对协议内容没有异议,并在协议上签字。当天,王老汉和张阿姨开心地搬回了家。

带大家看看相关的法律知识点!

法律明确规定了老人的婚姻自主权《婚姻法》第三十条特别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婚姻法》明确规定再婚老人的赡养问题《婚姻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也规定:“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子女以停止尽赡养义务相威胁,干涉父母再婚,或者因父母再婚而不再履行赡养义务,都是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夫妻共同财产及遗产继承的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归夫妻共同所有。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由此,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老人在婚前的财产所有权不会因再婚而受到影响,而再婚后的上述财产所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此,在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夫妻可自由约定其财产的归属。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夫妻互为对方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再婚配偶与老人的子女平等地享有遗产的继承权。但是,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在不侵害他人权利的情况下,老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愿立遗嘱对全部遗产进行分配。

因此,老人也有追求自己幸福的权利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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