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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员工在公司食堂摔伤能否算工伤

公司员工中午在食堂就餐时不小心摔伤了,能否算工伤呢?

(律师以案说法)

前些日,大伟(化名)中午去公司食堂吃饭,当他打好饭,一屁股坐到凳子上的时候,由于凳子比较破旧,他一个重心不稳,重重摔倒在地上。大伟被及时送到医院,经医生检查摔伤结果主要是尾骨骨折。事后,大伟找到公司,希望能为自己申请工伤,但被公司一口回绝。

律师分析

一般情况下,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被认定为工伤,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如果员工在公司食堂摔伤,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存在很大的争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但是,员工在公司食堂摔伤,是否属于工作场所内的事故?是不是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是否应视为与工作有关联而认定为工伤?事故发生地点公司的食堂,公司的范围内,也是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大伟在食堂摔伤,实际上严格说起来既不属于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也不属于收尾性工作。但大伟用餐后下午仍需上班,用餐为劳动者开展工作的正常生理需要,且在合理时间界限内,但是我们应该用全面的、联系的观点看问题,大伟在公司食堂摔伤也是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从保护劳动者利益角度出发,可视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的一部分,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从立法宗旨上看,《工伤保险条例》就是要保护弱势的劳动者,在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解释理应偏向劳动者,包括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应当做更加宽泛地认定,对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也应该要有更合理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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