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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起点 新思维 新目标 ——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与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 联袂召开《新刑诉法解释》讨论会

春光明媚,惠风和畅。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与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共聚一堂,学习研讨了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4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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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解释》于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这对于刑辩律师的发展,既是利好也是挑

战。两所的刑辩律师都给予了高度重视。


   2021年3月22日下午,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高级合伙人

军博士率领该所刑辩律师陈少同、姚璐到访我所,就《新刑诉法解释》进行交流讨论。

湖北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我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高级合伙人

谷峰、高级合伙人何应伟博士、合伙人程杨、高畅、杨帆及刑辩律师吴参、江真红、

谢良军、殷磊、刘溜热情接待了万军博士等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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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研讨会由我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高级合伙人谷峰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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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由何应伟博士介绍了我所的成立、发展、团队建设等情况。


万军博士介绍了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刑辩团队建设等情况。

   

  

  研讨会上,我所刑辩团队的殷磊律师就新刑诉法解释修订的案件管辖、回避、律师辩护、证据等内容逐条进行了解读,与会人员结合实务经验各抒己见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万军博士就案件管辖、律师阅卷、庭审举证质证等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新刑诉法解释对于网络犯罪案件犯罪地的细化和扩充,将对此类犯罪的管辖产生重大影响,刑辩律师要做好及时应对。对于并案审理的规定,在实践中存在审判机关与公诉机关的有效衔接,以及跨省案件如何并案的问题,还需要在操作层面进一步细化。对于案卷材料以及与案件相关的重要信息、证据材料,律师要做好保密工作,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对于一审判决书采信的所有证据,二审代理时要重点审查这些证据是否经过一审庭审质证,是否在一审庭审笔录中完整记载。对于公诉人没有出示的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可以在质证环节结合有利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也可以在辩护人举证环节出示这些有利证据。

  我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谷峰围绕上述各方面问题,结合自身的办案经验谈了自己的见解。本次解释中增加了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地,使得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扩大,尤其是办理涉及财产的该类案件中可能会发生众多管辖冲突,还会存在以选择办案来拉动本地经济发展的怪现象。对于律师依法复制的案卷材料,谷峰主任提示定要注意防范执业风险,不宜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家属公开的内容应该小心处理。谷主任还结合已办理的几个重大涉黑案件经验,建议刑辩律师在庭审前,注意与公诉人保持好沟通,对庭审举证质证方式(一证一质,一事一质,一案一质)最好在庭前会议中达成统一,还要在庭前向公诉人索要举证提纲,向公诉人问清起诉书中列举证据中的“等”字,其在庭审中到底还要有多少要举证的?具体是什么?庭审前,还需向公诉人了解,其举证顺序是否与举证提纲一致?防止在庭审中公诉人可能会出现的“闪电战”或“偷袭战”。

  楚尚律所姚璐律师结合其曾任检察官的工作经历就举证等问题作了控辩思维差异的分析。

  楚尚律所陈少同律师结合其在公安机关的实务经验就刑事案件中证据保存等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我所合伙人程杨律师结合办案经验对起诉书的变更和补充、大案要案中的罪数及证据的公示与核对在会上交流了自己的心得,并对庭前会议、律师保密义务等内容与参会人员进行了讨论。

  我所吴参律师结合自身办理的一起案件中同案犯以法律咨询名义打听案件的情况做了发言。

  会上,我所的高畅、杨帆、吴参、江真红、谢良军、殷磊、刘溜等律师,对此次新刑诉法解释修订的其他内容,如查阅讯问录音录像、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案件见证人、监察机关收集证据、技侦手段取得证据等问题进行了积极的讨论。

  会后,对于刑辩律师的发展、律师事务所之间以及律师之间的交流沟通等相关内容,湖北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文,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法律事务部副主任汪群等参与了座谈交流。大家一致认为,刑辩律师要有情怀和担当。律师事务所之间、律师之间要加强沟通、交流,提升业务能力和水平,扩大在法律服务市场中的影响力,向北、上、广、深等全国最优秀的刑辩律师团队看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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