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可否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
因第三人侵权引发的工伤事故时有发生,如劳动者因公外出工作受到伤害或在上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交通事故。在此情况下,法律上会产生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的竞合。司法实践中,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时,可否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本期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供读者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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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可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
法信 · 裁判规则
法信 ·司法观点
(摘自杜万华主编:《<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183~185页。)
注:1.信春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28~129页
法信 ·法律条文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你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死亡的亲属在获得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此复
转自“法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