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法庭不承担死刑复核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出台《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巡回法庭办理案件的范围,其中不包含死刑复核等工作。该司法解释将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规定,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法受理的四大类11种案件,包括:
应当由最高法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案件,一般是在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不服高级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对高级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案件;刑事申诉案件;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
一些涉及程序性事项的案件。主要是不服高级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高级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法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高级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
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有利于方便港澳台居民诉讼,便于开展司法协助,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展示最高人民法院良好司法形象。
同时,司法解释明确,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复核、国家赔偿、执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暂由最高法本部审理或者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为方便群众,司法解释要求巡回法庭设立诉讼服务中心,为当事人提供诉讼咨询、材料收转、立案登记等服务。当事人不服巡回区内高级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直接向巡回法庭上诉的,巡回法庭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巡回法庭。如果当事人要求巡回法庭将案件材料转交给最高法的,巡回法庭应当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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