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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一房二嫁”恶意违约 法院判“双倍返还”购房款

 

    新疆布尔津县一家房产公司,用商铺抵付工程款后,又把该商铺卖给其他人。1月16日,法院判决房产公司“双倍返还”购房款。

  2013年3月3日,布尔津县居民黄骏与布尔津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产公司将其开发的布尔津县金诚家和园小区1号楼一层2号商铺出售给黄骏,价款为37.6万元,房产公司于2013年10月30日前交付商铺,双方还约定了违约条款。

  合同签订后,黄骏于当日交付全部购房款。涉案楼房竣工后,房产公司没向黄骏交房。黄骏发现,自己购买的商铺已被李亮占有,李亮还拿出了拥有该商铺的合法手续。

  花30多万元购买的商铺居然没了,黄骏多次找房产公司协商未果。2014年10月13日,黄骏诉至布尔津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双倍返还商铺款75.2万元并支付利息。

  法庭上,房产公司辩称,原、被告双方为民间借贷关系。房产公司已于2012年6月8日将商铺出售给李亮。原、被告之间仅是借贷质押关系,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只是起到质押作用,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李亮称,2012年6月8日,他和房产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和《售房协议》,合同约定:“由李亮的建筑公司为房产公司承建涉案1号楼,房产公司以1号楼自西向东第一单元、第二单元住宅楼、自西向东第一单元的商铺及地下室抵付工程款。”本案诉争的商铺,已由房产公司以抵付工程款方式抵付给自己,自己已使用两年,不同意将该商铺交付给黄骏。

  法院查明,李亮所述属实。

  今年1月16日,布尔津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解除黄骏与房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产公司返还黄骏已付商铺款37.6万元及利息,并向黄骏支付赔偿款37.6万元。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陈帅说,本案中黄骏与房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各自义务。黄骏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全额支付商铺款义务,房产公司未履行交付商铺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本案房产公司在与黄骏签订合同时,已将争议商铺以抵付工程款的方式抵付并已实际交付李亮使用,诉讼中李亮明确表示不予将商铺交付给黄骏,房产公司事实上已不能向黄骏履行交付商铺义务,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所以黄骏与房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该解除。房产公司将商铺以抵付工程款方式

  抵账给李亮后,又将商铺出售给黄骏,属故意隐瞒事、存在恶意违约行为,黄骏要求房产公司承担已付商铺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主张,是合理合法的。

    本文转自http://legal.people.com.cn/n/2015/0123/c188502-264397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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