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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是同案羁押人 竟能跨省来相会

       “跨省”原本是一个含义单纯的词组,近些年来却被抹上了一些贬义色彩,而记者最新得到的一条消息或许又给这个倒霉的词组增添了新的不光彩:湖北省襄阳市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在一起涉嫌官员受贿、渎职案件的侦查起诉阶段,安排该案中两名犯罪嫌疑人会面,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被从河南羁押地带到湖北羁押地。法庭审理该案当中,检察官对这次会面的说法竟然是男女朋友间“问候”!侦查过程中能让同案犯罪嫌疑人互相“嘘寒问暖”吗?此类情景记者闻所未闻。为弄明白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记者对于涉案当事人家属、律师及阅览了有关卷宗进行了核实采访,却发现更多问题的存在。

  跨省相会只为嘘寒问暖?

  “案发后,检方询问我这笔340万钱(款)的事情上,检方诱供我说,许峰这340万元不能说明来源,让我配合其说明来源。然后就把我从河南(镇平看守所)调回(湖北)谷城看守所与许峰见面。见面后,许峰让我配合她说资金的问题。其时(实)我什么也不知道,我只是做了这个工程的传递和联系。后来检方又跟我说,你按其(许峰)说就可以回家。最后在河口看守所让我交其退赃的65万元钱,取保我。而今天我的罪名又改为受贿罪,我深陷不明之冤,我必须要有机会向法律陈述整个案件的事实。”

  以上文字是跨省会面的当事者张国平在其上诉补充材料中的一段。现年43岁的张国平是湖北省襄阳市供电局原职工,也是“叶荣生、许峰(女)、张国平共同受贿案”中的被告人之一。张国平一审被襄阳市保康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他在宣判的当天表示要上诉,并于2014年10月27日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手写的《不构成受贿罪的理由》。在这份一页半纸的上诉补充材料中,张国平表述了自己曾被检方办案人员从河南镇平县看守所送至湖北谷城县看守所与许峰“配合她说资金的问题”的过程。

  当时,许峰被关押在襄阳市管辖的谷城县看守所,而张国平则关押在河南省镇平县看守所。两地间直线实际距离约126公里,如通过高速公路行驶耗时约2小时。

  对于张国平爆出的串供内幕,同案犯罪嫌疑人——襄阳市襄州区副区长叶荣生的辩护律师兰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言辞激烈:“这将是一起非常恶劣的司法丑闻,因为如此明目张胆的串供方式可谓前所未有。”据他回忆,他和叶荣生的另一位辩护律师在复印案卷过程中,意外发现这么一段陈述,“当时我们非常惊讶,必须以防万一,防止相关人员(指公诉方)将此材料从案卷中抽离,从而将这一重大事实就此屏蔽。”于是,第二天他们就将这一供述以新证据为名提交给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固定证据。

  2014年12月16日上午10点,叶荣生、许峰、张国平共同受贿;叶荣生受贿、滥用职权案二审由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保康县法院开庭审理。对于当天庭审过程,记者通过采访当时旁听人员及查询相关庭审记录,得到以下内容:

  叶荣生的辩护律师当庭在提问过程中问道:“你有无在谷城看守所羁押过?”

  “没有。”张国平回答得明确。

  “没有,那你说‘从河南回谷城看守所’,你去谷城看守所干什么?”律师继续质问。

  张国平回答:“是办案机关带我去和许峰见面。”

  张国平的辩护律师立即提醒:“张国平,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你可以拒绝回答。”

  而这时公诉人——襄阳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何妍对张国平问道:“张国平,我问你,你9月份去谷城看守所与许峰见面,是基于男女朋友之间的关心问候呢,还是串供……”

  “审判长,刚才检察员已经对9月份张国平被从河南带到谷城看守所与许峰见面的事实予以认可。”对于何妍的提问,叶荣生的辩护律师并未制止,而是当即提醒法庭。

  随即,该辩护律师举着手书的《不构成受贿罪的理由》补充问道:“张国平,这份上诉补充材料是你写的吗?”

  “是的。”张国平回答。

  “里面内容是真实的吗?”律师接着问。

  张国平亦很明确地回答:“是的。”

  接着,二审审判长提问:“你是否和许峰去谷城看守所见面?”

  “是的。”张国平回答。

  “见面说了什么?”审判长继续问。

  张国平回答:“关心她的身体,毕竟是恋人关系……”

  孤证“击中”副区长

  80多岁的尤志山老人是襄州区原副区长叶荣生的父亲(叶随母姓),也是为叶荣生申冤的微信文章署名人。尤志山老人表示,叶荣生被冤枉,起因是赵寨砂石场工程,这是当地政府主导下的一项地方重点工程。张国平及其女朋友许峰(原襄州区双沟工业园副主任)因在这一案件中涉嫌收受贿赂,先后被襄阳市检察院批捕。许峰在被刑事拘留之后,向襄阳市检察院交代,300万元都是她替叶荣生代收的。于是,叶荣生进入了检方的侦查视野。

  在关于许峰怎么“替叶荣生收300万元”的问题上,记者注意到,在检察院的提审笔录里,许峰有7个不同版本的供述,比如分两次送给叶荣生85万元,又或者是给叶荣生送了100万元,而另外200万元她替叶荣生存到了湖北浙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盟公司”),还有说法是她按照叶荣生授意将200万存入多家银行,剩下100万分两次给了叶荣生。

  需要指出的是,检方在法院一审中提供的证据里没有一张与叶荣生有关的银行存单。浙盟公司老板证言也称,他只认识许峰,和她住在一个院子里,至今都不认识叶荣生,200万存款是许峰名义,并已支付她67万元高额利息。

  该案一审判决书显示,作为公诉方,保康县检察院对叶荣生受贿及渎职罪的主要证据是同案犯许峰及张国平供述和13份证人证言及相关电话通讯记录,有一些银行证明。

  兰和律师对记者表示,按照刑诉法相关规定,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依据这一原则,同案犯作为重大利益关系人,口供不具有独立的证明性,即使同案犯口供一致,只要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一律不能定罪。本案中除了许峰和张国平的供述涉及叶荣生,其余口供和所谓书证,没有一份能证明叶荣生受贿340万元的事实,但一审公诉方却以此起诉,一审法院也以此定罪。兰和律师认为这是“口供为王”时代的错误做法。

  叶荣生家人向记者出示了一份由我国5位著名刑法教授针对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2014)鄂保康刑初字第00026号”《刑事判决书》中涉及的叶荣生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所提出的意见。该意见里称,“一审判决书认定叶荣生授意许峰通过张国平受贿340万元,三人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而要得出这一结论,须认定叶荣生实施了授意许峰向他人索贿的行为、索贿所得贿赂款归叶荣生占有。但是,涉案340万元实际权属状态是被许峰、张国平占有、分配,现有证据又无法证实叶荣生指使、授意许峰代管、分配。对于叶荣生授意许峰索贿这一关键案情情节,更是只有许峰供述这一孤证,不能排除许峰假借叶荣生名义通过张国平向他人索贿的合理怀疑。在证据采信方面,实质仅有许峰一人口供,而许峰与叶荣生有重大利害冲突,其供述前后反复、与其他证据矛盾冲突、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一审判决书采信重大利害关系人的口供孤证定案,不能认定叶荣生构成受贿罪。”

  是人道关怀还是另有内情?

  目前,该案仍处于二审审理阶段,但“同案情侣看守所跨省相会”的事实在经过当事人供述、法庭质证后,应该说已确定无疑。针对襄阳市检察院办案人员安排异地羁押的同案犯在侦查起诉阶段会面是否有法律依据,兰和律师指出,为防止同案犯串供,同案犯分别羁押,并且不得见面是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检方这种做法明显是知法犯法。

  那么,作为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为什么要这样做呢?

  据尤志山老人分析,因为叶荣生一直否认受贿,加之缺乏确凿的证据,致使保康检察院、襄阳检察院的联合办案陷入了僵局。办案人员不得已才于2013年9月,作出了让许峰和张国平串供的下策。张国平的交代达到检察机关的满意,又退还了65万元赃款之后,他得以取保候审。

  兰和律师指出,通过查阅许峰和张国平的提审笔录,张国平于2013年10月22日的口供(老河口看守所)与许峰基本吻合,而两人在2013年9月会面前,张国平一直没有承认相关指控。这也反证了张国平与许峰跨省串供这一事实。为此,兰和律师在二审当庭提出,到底是串供陷害叶荣生,还是男女朋友之间的嘘寒问暖,举证责任在检方,当天两人都有提审记录,提审录像应该提交法庭,以证清白。而二审审判长没有当场支持这一请求。

  值得一提的是,在一审宣判结束后,许峰对获刑的结果极为失望。一审宣判笔录有着这样的记载:(许峰说)“2013年6月5日询问我的材料有不合法的地方,这个我到二审开庭要讲,检察院是什么承诺?他们说我只是一个污点证人身份,没什么事情,现在又判我刑,我接受不了。”记者在查阅文中所指相关提审笔录时,发现检察院提审人员确实存在带有暗示承诺的话语,如“不要再隐瞒,只有如实将问题讲清楚,才能取得领导对你的信任,我们的承诺才能给你如期兑现”,目前这份笔录已在一审中被作为非法证据。

  本案中除了以上问题,尤志山还书面指控,保康检察院办案人员分两次(一次打的白条,一次发的短信)向其索要了1.1万元,称“为叶荣生交生活费”。而根据相关法律,犯罪嫌疑人在被羁押期间的伙食按规定标准供应,禁止克扣、挪用。看守所所需修缮费和人犯给养费应当编报预算,按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专项拨付。他质疑检察院“代收”生活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围绕着该案一系列涉及侦查、起诉、审理阶段的种种反映,记者分别向保康县法院、襄阳市检察院、襄阳市法院提出相关核实采访要求,希望能解开谜团,但截至记者发稿时为止,无一回应。

  记者手札

  翻开相关的新闻报道,叶荣生担任副区长荣立三等功的报道至今在当地媒体仍能查到。这确实不能说明什么,如果他确实有违法犯罪行为,不管曾经他有过多大贡献,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该案中有如此多的疑问得不到合理解答,还出现“跨省”会面这样严重的问题,给该案的结果是否公正画上了一个大大的问号。

       本文转自http://legal.people.com.cn/n/2015/0114/c188502-263829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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