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高法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记者6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5日审议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最高法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014年12月28日表决通过任免名单,任命刘贵祥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庭长。此外,还任命了四位巡回法庭副庭长。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此前表示,根据中央批准的试点方案,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两个巡回法庭将于2015年年初受理、审理案件。
最高法设立的巡回法庭,相当于其派出机构,在审级上等同于最高法。巡回法庭的法官也来自最高法,其判决效力等同于最高法的判决,均为终审判决。
本文转自http://legal.people.com.cn/n/2015/0107/c42510-263378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