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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专家:中菲南海仲裁案剖析与我国的对策

中菲南海仲裁案剖析与我国的对策

作者:邹立刚,著名国际法专家,现为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基地海南省南海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

来源:《法治研究》2016年第4期。

责编:陇西。本文发表时间远早于昨日仲裁结果公布的时间,特此说明!

 

一、基本案情和进展

(一)基本案情

菲律宾的指控,从向我国发出《通知及权利声明》[①](以下简称<通知>)的13项,几经增改,到仲裁法庭(以下简称CA)作出《菲律宾共和国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南海问题管辖权及可受理性裁决书》(以下简称<管辖权裁决>)的15项,[②]再到提出太平岛是岩礁,总共16项,可概括为:⑴我国南海九段线主张无效;⑵我国占礁为岛和岛礁建设违法;⑶衍生性法律问题,如我国妨碍航行飞越自由、南沙岛礁建设破坏海洋环境、渔业执法行为违法等。

仲裁法庭的《管辖权裁决》基本认可菲律宾所有诉求:对菲律宾7项诉求具有管辖权;保留对其他诉求的审查和裁决的权利。

预计做出最终裁决的时间会选择在5月20日至6月30日之间,也可能因为菲律宾在后期提出太平岛是岩礁的诉求而延宕月余。蔡英文上台是5月20日。马英九当局坚决反对本仲裁案,如2015年10月31日,台湾当局发表声明,对《管辖权裁决》“既不承认,亦不接受”。2016年1月28日,马英九登上太平岛并表态:太平岛不是岩礁而是岛屿。3月23日,包括路透社、法新社、美联社、CNN等10家外媒在内的24家岛内外媒体记者对太平岛进行了实地采访。当天,“中华民国国际法学会”正式向PCA递交《法庭之友意见书》,论证太平岛是岛屿。4月15日,“中华民国外交部”安排出席东吴大学“南海争议暨国际法研讨会”的近30名中外国际法学者登上太平岛。[③]最终裁决若在此之前做出,我国台湾地区应会声明其无效,这样两岸联手,就不便于孤立中国大陆了。阿基诺三世强硬反华,而新总统6月30日上任后的对华政策尚不明朗。最终裁决若在此前出台,菲律宾再闹上一阵子,美国等国高兴。

 

(二)对菲律宾诉求和CA《管辖权裁决》的简评

菲律宾精心包装的诉求属于领土归属争端而不属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或者是海洋划界争端而属于我国2006年声明所排除的可以提交强制程序的事项。此外,其诉求也具有诸多方面的不可受理性和受限性,菲律宾也未在诉前履行法定的前置义务。

菲律宾对我国采用了“马骡是马、驴马是马、指鹿为马”的指控方式。菲律宾举证云:马是马骡的父本和驴马的母本,因此马骡和驴马具有马的基因;马、马骡、驴马都有四条腿都是食草动物;我阿基诺三世认为马骡和驴马是马。CA连连点头,赞不绝口。菲律宾又云:鹿角虽与马耳形状不同,但鹿角是马耳进化或基因突变的结果,因此鹿具有马的基因;鹿与马一样有四条腿并同为食草动物;我阿基诺三世指鹿为马。CA啧啧称奇,连称精妙。但有鉴于世上俗人绝没有他们作为“专家”的超凡领悟能力,CA将“指鹿为马”的指控保留到实体审理阶段甚至到最终裁决书中作出裁判,来一个短促突击,打你一个措手不及。对于我国的反对意见,CA采用了“黑马是马,白马不是黑马,所以白马不是马”的“法律逻辑”而拒绝采信,一裁了之,揣上美元,打道回府,管你世间纷纷攘攘。

 

二、预判本案最终裁决及其对我国的影响

(一)对我国的不利法律影响

1.整体颠覆我国的南海九段线权益主张。⑴通过“解释”沿海国海洋权益的“国际法依据”,直接或间接认定我国南海九段线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即首先从《公约》的规定上否定我国南海九段线权益主张的合法性,其次从其他国际法规则包括国际习惯法的角度加以否定。⑵通过“解释”高潮高地、低潮高地、低潮低地的认定标准及其法律地位,再次否定我国在南海九段线的海权诉求。⑶否定我国在九段线内的历史性权利主张。

2.将我国南沙高潮高地“岩礁化”。⑴通过隐晦地运用“实际控制学说”,从而实际上认定我国控制的南沙岛礁属于我国,而没有控制的不属于我国。否则本案无法进行,因为那就要审理中业岛、南威岛等岛礁的领陆归属问题和岛礁法律地位问题如它们是岛屿还是岩礁以及它们与中国占有的岛礁的法律关系问题。⑵将我国控制的赤瓜礁、华阳礁、永暑礁、黄岩岛甚至太平岛“岩礁化”,则它们只享有领海、毗连区。⑶虽然岩礁可以享有毗连区,但从南沙海域情况看,由于这些岩礁被包围在“他国专属经济区”之内,实际上又会形成新的重叠海域争端。⑷南沙海域总面积约82万km2,若海峡两岸占有的赤瓜礁、华阳礁、永暑礁、太平岛是岩礁,则只能享有4×1550=6200km2的领海。其余80余万km2海域就属于南海周边国家了。这样基本将我国从南沙群岛“逐出”。⑸南沙群岛的高潮高地总数约50个,即使全部归属我国,其海域总面积也只有50×1550=77500km2的领海。

3.否定我国扩建南沙低潮高地的合法性。⑴将美济礁、渚碧礁、南薰礁、东门礁与太平岛、中业岛、南威岛等岛屿的领土归属问题以及岛礁相互关系割裂开来,认定我国控制的这些低潮高地不属于可以作为确定领海基线的基点,因而不拥有任何海域,即将其“非领土化”。⑵间接认定南沙低潮低地不拥有任何海域,当然就不是领土。这样等于说我国将九段线划至曾母暗沙等低潮低地就完全没有法律依据。⑶若太平岛等岛屿属于“岛屿”,则它们可以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而上述低潮高地全部处于这些岛屿的200海里内,则按照《公约》第7条第4款、第13条第1款的规定,这些低潮高地在三种情况下可作为领海基点,这时低潮高地实际上成了国家领土或被包括在内水之内而处于国家主权支配之下;即使这些低潮高地不是可以用作领海基点的低潮高地,按照《公约》第56、60、80条等条款,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建造并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岛屿等设施和结构,属于专属权利并享有专属管辖权。

4.若南沙低潮低地处于我国专属经济区内,我国同样享有上述权利。⑷若将太平岛等岛屿“岩礁化”,则它们只有12海里领海,领海周边海域则属于他国专属经济区;再认定美济礁、渚碧礁、南薰礁、东门礁的地理位置处于我国太平岛、中业岛、南威岛等岛屿的12海里领海之外,即处于“他国专属经济区之内”,因此我国占据并扩建这些低潮高地当然是非法的。

5.判定黄岩岛属于岩礁,否定“中沙群岛”。⑴无论CA是否认定太平岛是岩礁,当会裁定黄岩岛是岩礁,则只能享有12海里领海,不能主张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海域。此外,由于12海里之外处于菲律宾从群岛基线起算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范围内,则我国主张享有毗连区会与菲律宾形成管辖争议海域。⑵中沙群岛的低潮高地和低潮低地不是领土,不能被据有和不拥有海域。⑶即使黄岩岛属于我国,在中沙群岛60余万km2的海域中,我国可拥有1550km2的领海,是否拥有其他海域要取决于海南岛与他国进行海域划界,而海南岛距离中沙群岛海域较远。这样基本将我国从中沙群岛“逐出”。

6.间接否定西沙各岛的“岛屿”地位和西沙领海基线的合法性。⑴通过“解释”高潮高地的认定标准及其法律地位,间接否定了我国西沙群岛全部或大部分岛屿的“岛屿”地位,而将其“岩礁化”。岩礁一般只能从低潮线起算享有1550km2的领海,因此我国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是非法的。⑵我国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是8个岛礁[④]28个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基线是起算各海域的起算线,线内是内水,线外拥有12海里领海,还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美国反对在西沙群岛适用直线基线。[⑤]⑶西沙群岛海域面积约45万km2,若将西沙群岛的岛屿全部或大部分岩礁化,则主要依靠海南岛与越南进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我国在西沙群岛所享有的海域面积就十分有限了。⑷虽然《公约》第296条第2款规定“这种裁判仅在争端各方间和对该特定争端具有拘束力”,似乎本案最终裁决的效力不及于西沙群岛,然而:越南可以仿效本案提起西沙群岛及其领海基线的仲裁案,仲裁法庭可以仿效本案裁决做出对我国不利的裁决;即使越南不就此提起仲裁,在中越相关划界谈判中越南可以援引本案最终裁决,从而使我国处于不利地位。即使越南承认西沙群岛属于中国。

7.影响东沙岛的岛屿地位和间接否定存在“东沙群岛”。⑴一般而言,CA的裁决很难影响到东沙岛的岛屿地位,因为东沙岛自然陆地面积1.74 km2,泻湖面积0.64 km2。⑵若东沙岛为岩礁,则只能拥有12海里领海,从而使我国在与菲律宾进行海域划界时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⑶无论东沙岛是岛屿还是岩礁,CA通过“解释”高潮高地、低潮高地、低潮低地的认定标准及其法律地位,将否定“东沙群岛”这个概念。

8.染指我国已划定的三组领海基线的合法性。⑴我国已公布的94个领海基点中,92个在岛礁上。我国划定的这些领海基线,是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起算线。⑵《公约》 第5~6条和第13条规定,大陆和岛屿的领海基线采用正常基线即低潮线和第7~12条规定的直线基线。⑶若岛屿属于岩礁,就只有12海里领海,不能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9.菲律宾指责我国违反了保护黄岩岛和仁爱礁的海洋环境的义务和我国扩建美济礁也违反了该义务,并指控我国某些海上执法方式违法。在实体审理的庭审中,一些西方人士根据美国和菲律宾供给的相关资料,出庭作证,肆意诋毁我国破坏南海海洋环境。菲律宾这两项指控均得到CA首肯,因此其最终裁决将从这两个侧面诋毁我国扩建南海岛礁和在争议海域维权执法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二)催化南海问题持续激化和招来“群狼”攻我

日本、澳大利亚、印尼、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越南派代表团“观察了”庭审;英国申请观察被允许而未参加,但它有“口头陈述”代言人出庭;美国要参加而未被允许因其不是缔约国,但它有律师和“口头陈述”代言人出庭。CA的裁决将鼓舞这些国家的反华抗华情绪和“底气”,使我国与海洋邻国通过谈判解决海洋领土归属争端和海洋划界争端难上加难。

美国可能唆使菲律宾或菲律宾主动依据这些裁决,在联大甚至安理会要求我国执行裁决或采取其他挑衅行动。《公约》第296条规定“根据本节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对争端所作的任何裁判应有确定性,争端所有各方均应遵从”。按照《公约》第317条的规定,即使我国退出《公约》也不能解除执行已生效的裁决的义务。

越南等国可能乘机提起诉我国南海仲裁案。我国还应警惕其他海洋邻国仿效菲律宾的做法,事先做好外交工作和有相关应对措施。

美国可能依据这些裁决张扬其巡航我国南海岛礁的合法性,且可能联合日、澳甚至某些南海周边邻国巡航我国南海岛礁特别是南沙和西沙周边海域。目前日澳舰机已进入南海“趁火打劫”。

 

(三)对我国海洋权益具有综合性不利影响

极大挤压我国的生存和发展空间。我国宣布的管辖海域总面积约为300万km2,只占世界各国管辖海域总面积1.5亿km2的2%,其中无争议的海域面积不到100万km2,只占0.6%,而我国的人口是世界的20%,人均海域面积不到各沿海国人均的1/30。即令这样,美国还说中国在南海有过分要求。[⑥]而美国宣布的管辖海域总面积超过1200万km2,它还不加入《公约》,它不仅是追求过度的海权,而是在海洋横行霸道。

威胁着我国海防安全。美国不断加强控制海洋包括远离本土上万公里的南海,对我国国防安全和海运安全构成现实威胁。海防安全也涉及到我国沿海富庶地带的安全屏障和我国国防战略防御纵深。

威胁着我国海洋通道安全。海上战略通道在当今世界政治博弈、经济发展和军事斗争中占据重要地位。[⑦]国际战略通道与许许多多国家的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社会、外交紧紧联系在一起。[⑧]削弱我国对南海战略通道安全的保障能力,我国外贸运输、资源进口的通道受到他国监控和威胁,我国的经济安全具有脆弱性。

严重影响我国对海洋的开发利用。根据国家海洋局《中国海洋经济统计公报》(不包括港澳台)的统计数据,2006-2015年我国海洋生产总值占GDP的比重平均约为10%。若管辖海域被挤压,不仅影响现在也影响将来的海洋经济发展,使我国不能充分有效地利用南海的资源和其他经济力量,迟滞了我国的发展。

对我国和平解决海洋争端造成巨大障碍。我国历来主张依据国际法包括《公约》通过双边和谈解决海洋争端。我国通过和谈与陆上14个邻国中的12国解决了陆地划界,与越南解决了北部湾海域划界问题和正在谈判北部湾湾口海域划界问题,与韩国在谈判解决海洋划界问题。美日和CA的最终裁决强力支持菲律宾、越南等国在南海的海权诉求,从而使和平解决南海争端举步维艰,也使我国在正在进行的相关谈判中处于劣势地位。

破坏着我国和平发展的国际环境。美日和CA的最终裁决“联动”,恶化了我国和平发展的国际环境,牵制着我国和平发展的速度和方向。由于南海争端愈演愈烈,有数据表明,东盟特别是南海争端邻国呈现一致对付我国的倾向,在安全上更加倚靠美国,在经济上减少对我国的依赖。

 

三、预判最终裁决将我国海洋邻国和区外大国的海洋权益最大化

对南海争端邻国十分有利。CA在消弭了我国九段线主张的合法性并将南海高潮高地“岩礁化”之后,菲、越、马、文、印尼可以得到最大满足:依托其陆地或岛屿或群岛所划出的夸张的领海基线或群岛基线,可以享有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乃至350海里或2500米等深线外延100海里的大陆架。

助力美国遏制我国的亚太战略。现行南海安全体系是美日等遏制我国的战略与我国周边邻国争夺海权战略相结合的产物。CA的最终裁决与美国遏制我国的战略“联动”,否定我国在南海的权益,奠定了美国介入南海问题的正当性,而我国在处理南海问题时处于动辄得咎的境地。

对其他区外大国而言——我消彼长:⑴南海是我国海上战略通道;是我国战略防御的广袤屏障和核潜艇隐蔽佳地;慑控南海航路能取得遏制对手的有利地位;我国是南海唯一大国和慑控力能所及的海域。CA的裁决将剥夺我国实施南海战略的法律正当性。⑵南海紧密联系着许多国家的海权利益。日、澳、印、俄等区外大国都希望削弱我国在南海的地位,比如它们担心我国慑控南海航路取得有利地位,比如所有西方国家都有石油公司与南海周边邻国合作数十年,在我国九段线内打油井超过千口,经济利益巨大。

 

四、中菲南海仲裁案的后续应对措施

(一)始终坚持不参与、不接受、不承认本案仲裁的立场

国内有些人对我国的立场有不同看法。绝大多数人是善意的,但过于善意就容易受欺骗和受伤害。也有人主要是基于对国际司法和仲裁的信任感甚至神圣感。也有个别人诋毁我国的立场。[⑨]西方国家的政府及其学者一般会诋毁中国。这也不奇怪。八国联军侵略我国的时候,异口同声地说符合国际法,维护国际和平和正义,把“十二生肖”拿回家有利于保护世界文物,一把火烧了颐和园是为了给中国留下历史遗址。

1.从法律上看,如前所述,菲律宾的诉求都属于领土争端和海洋划界争端。当然,还有其他诸多理由可以说明菲律宾无权提起仲裁,仲裁法庭无权管辖本案。既然这样,我国为什么要接受和参加仲裁?

2.从政治上看,涉及到占世界20%人口的长远和根本利益的大事,理所当然不能让某几个脑瓜子不知装着什么的外国人来“公断”。一些西方国家及其人士,当我国穷困时把中国人看成“叫花子”;当中国快速和平发展时,他们又把中国人看成“暴发户”。假若是涉及到你一辈子命运的事情,你是愿意自己掌握命运还是放心让几个不三不四的人来“了断”你?西方海洋文明几乎是侵略和殖民的同义词,是将北美和澳洲等土著民族的家园占为己有,是将世界其他弱小国家和民族几乎全部殖民地化,[⑩]而中国则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遭受了百年屈辱。我们不能有“失忆症”。

3.从程序上看,菲律宾背后有美国和日本“师爷”,精心选择了起诉时机,时任ITLOS庭长柳井俊二是日本人。设若我国参与仲裁,按照仲裁法庭的组成程序,5名仲裁员由双方各指定1名,其他3名由双方商定,商定不成则由柳井俊二指定。菲律宾可以采用“商定不成”的策略,当然就由柳井俊二指定该3人,则力量对比是1:4,你认为有几成胜算?你愿意玩这个游戏吗?这不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吗?若败诉了不承认不执行最终裁决,则丧失了法律和道义基础。事实上,柳井俊二“殚精竭思”指定了4名仲裁员。比如他开始指定的仲裁庭庭长的妻子就是菲律宾人,[?]后来被我国披露,柳井俊二换了庭长,当然还是他挑选的“可靠的人”。

4.从国际博弈上看,我国明显处于受各方夹击的境地。美国认为我国是最可能挑战其霸权的国家,必然全方位遏制我国。在南海遏制我国具有突出的威慑效应,可以有效监控和必要时封堵我国的海上力量、资源进口、外贸运输的战略通道。我国与南海邻国存在海洋争端,美国搅局南海不仅能为这些国家所接受,甚至为一些国家所倚重。而其他区外大国都希望削弱我国在南海的地位,这是国家利益博弈使然。此外,我们也可以研究一下“硬实力”、“软实力”这些概念。比如美国一边高喊“美国国际法”,一边随意抡大棒:二战以来至今,美国对外使用武力几近300次,有谁“司法仲裁”它?这就叫硬实力。我们也可以通过实例研究软实力:为何联合国总部设在美国?为何在国际机构包括国际司法和国际仲裁中担任要职的多为西方人士?为何世行行长一直是美国人?为何IMF总裁一直是西欧人?为何日本人当亚行行长几十年?他们是外星人吗?不是。他们是全球人吗?不是。那么他们是什么人?他们是他们国家的人!这样我们就明白“衙门八字朝南开,有理无权莫进来”了。

5.事实上,CA对菲律宾“马骡是马、驴马是马、指鹿为马”的指控采用“游戏作弊器”予以认可,这还不能令人振聋发聩么?比如菲律宾在指控我国如何违反国际法时,先是由菲律宾和柳井俊二给4个白人和1个黑人戴上假发穿上法袍,然后一些西方高官及主流媒体在其头上画几个金光圈,在其背上安插两片白翅膀,装扮为“上帝天使”模样,再安排几个西方人士左手攥着钱,右手拿着美国情报机构和菲律宾捏造的一些数据和几张图片“作证”,合力演出一场抹黑中国的闹剧。

 

(二)我国不应选择退出《公约》

国内有一些声音认为我国应退出公约,因为《公约》对我国弊大于利:⑴谈判期间我国没有能力将自己的合理要求转化为《公约》规则,犹豫14年后1996年成为第97个加入国。⑵三大邻海是半闭海。虽然我国有大陆海岸线1.8万公里和岛屿海岸线1.4万公里,但拥有的无争议海域面积不到百万km2。[?]⑶领海之外是公海最有利,因为人口多一般用海活动就多,如海洋资源利用。⑷《公约》引致海权争斗。

《公约》受益者为海域开阔国、岛国、群岛国:⑴海域排位美、法、澳、俄、新西兰、印尼、加拿大、日、巴西、英国。⑵美国管辖海域超过1.2千万km2,捞足了还不愿参加《公约》;⑶图瓦卢陆地面积26km2,专属经济区超90万km2。[?]⑷印尼排位前六;菲律宾的群岛基线“总长 8174.8974海里,平均长102.185 海里。……基线内的群岛区域使菲律宾的领土增加了约 2.8 倍,水域与陆地面积之比为1.841﹕1”,[?]尚不含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尽管如此,我国不应选择退出《公约》。

1.《公约》已成国际习惯法,不能认为退出就可不受其约束。⑴退出后并不能与161个缔约方反向而行。⑵若与他国发生海洋争端,他国仍能以我国曾参加《公约》即至少我国已承认《公约》为国际习惯为理由,要求我国履行作为习惯国际法的义务。⑶《公约》第317条第3款规定:“退出决不影响任何缔约国按照国际法而无须基于本公约即应担负的履行本公约所载任何义务的责任”。

2.我国选择成为了《公约》缔约国。⑴作为一项国家决策,一定权衡了《公约》对中国的利弊;尽管情势有较大变迁,但《公约》还是加入时的公约,作为负责任的大国不应退出。⑵退出则佐证了美国所说的我国不遵守或欲改变现行国际秩序。⑶退出会比留在《公约》内更被动。因为其弊端我国已承受着,退出并不能缓释压力,而对今后通过《公约》完善海洋秩序丧失了话语权,但其他国家达成的结果我国还得基本遵守。

3.退出后短期内达不到否定最终裁决即判力或不受海洋邻国提起国际仲裁的困扰的目的。⑴按照《公约》第317条第2款的规定:“退出也不应影响本公约对该国停止生效前因本公约的执行而产生的该国的任何权利、义务或法律地位”。⑵《公约》第317条第1款规定“退出应自接到通知之日后一年生效”,因此他国可以在我国提出退出的声明生效前起诉我国。

4.我国还有其他海洋权益。⑴有南极和北极治理问题。⑵2001年、2011年、2013年我国在国际海底区域获得三块共8.8万km2矿区的专属勘探权。退出后,除开已订立开发合同外,就无权再参加此类开发活动。

5.退出《公约》,美日等西方大国就没法子整人了?美日在海洋遏制我国是全方位的,办法多着呢!正所谓“树欲静而风不止”。

 

(三)我国应倾力应对本案仲裁

我国不应也不会承认和执行最终裁决。⑴习主席2015年10月18日接受路透社记者采访时说:南海诸岛自古以来就是我国领土,这是老祖宗留下的。任何人要侵犯我国的主权和相关权益,我国人民都不会答应。[?]⑵在CA管辖权裁决出笼的翌日和第二日,海峡两岸即发表了不承认的声明。⑶菲律宾起诉时,我国已表明“不接受不参与”立场。我国外交部长王毅说:“菲律宾的一意孤行,显然有幕后指使和政治操作。对于这样一场走了调、变了味的所谓仲裁,中国恕不奉陪”。[?]欧阳玉靖说:南海仲裁是“政治闹剧”。[?]

尽管我国不参与不接受仲裁,不应也不会承认和执行最终裁决,但我国应采取各种措施倾力反对本案仲裁。反对当然不是参与和接受仲裁,不是承认和执行最后裁决。

1.在最终裁决作出后,不仅我国政府应立即发表反对声明,而且社会各界也应表达中国人民的反对强音。

2.将驳斥CA的管辖权作为重心。⑴CA的管辖权是其最终裁决的依托、基础或前提。CA必须具有管辖权,才可以就有权管辖的争端事项做出实体性裁决;否则,它就是无权裁决、越权裁决,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⑵最终裁决做出后,很难就事论事进行批驳。这即是CA“白马非马”的诡辩论。如果说本案是“千年树妖”,则我们去其叶凿其枝都不能断其根基。而管辖权问题正是本案的根基。

3.组织专家撰写驳斥本仲裁案的文件。⑴采用“打官司”的思维方式,穷尽阐述《公约》设置的提交强制程序需要跨过的所有“门槛”,针对菲律宾在庭审中论证其诉求和CA管辖裁决和最终裁决论证其裁决理由的“白马非马”诡辩论,撰写中文20万字左右的新文件,并遴选必要的证据材料,适时翻译成英文等外文。⑵虽然已经来不及提交给CA,但可提交给PCA,因为是它发布最终裁决书并可能要求我国执行裁决,我国需要说明不承认不执行裁决的理由。⑶备用以适时提交给联合国甚至安理会,主要是应对菲律宾甚至美国依据这些裁决在联大甚至安理会要求我国执行裁决或采取其他挑衅行动。

4.根据下述材料拟定20个左右的委托课题在半年内提交各5万字符的研究报告:菲律宾起诉书英文4000余页,其中约270页为诉请陈述,其他为证据材料;CA关于管辖权审理的庭审记录英文351页、裁决书英文159页;CA有关实体审理的庭审记录英文651页以及最终裁决。

5.采用委托课题的方式在半年内完成证明我国南海传统段续线权益主张的证据资料的搜集:⑴相关条约、外交函电、国内外地图实物等资料的搜集;⑵我国官方史料特别是晚清民国管控南海传统段续线的史料搜集;⑶民间证据的发掘和搜集;⑷其他实证资料和传世文献的挖掘与搜集,如地方志、古文典籍、历史地理与人文信息、考古等实证材料。

 

(四)采取其他综合应对措施

1.奉行“不冲突、不对抗”方略。我国一贯奉行和平国策,也将长期奉行防御性国防政策,如2005年《中国的和平发展道路》、2011年《中国的和平发展》、2015年《中国的军事战略》所述。不像抗美援朝援越等,那时我国基本没有外贸、外资、外技、海上通道安全等依赖因素。而现在的四大经济伙伴是美国、欧盟、东盟、日本,即使一场局部近海战争都可能导致我国经济的大幅度衰退。

2.警惕美日破坏我国和平发展的阴谋。2012年《维持美国的全球领导地位——21世纪国防的优先任务》表明美国要再霸一百年。它会全方位遏制我国,这是常态,不足为奇。目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国际形势也十分复杂。应坚持“两个一百年”目标不动摇,持之以恒发展综合国力,循序渐进处理海洋问题。我们要做一条龙,翱翔于海阔天高,俯视天下大势;不要做一条虫,别人拨弄一下,应激扭几扭,让人觉得有趣,一直拨弄下去。

3.我国倡导与东盟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是我国奉行和平发展战略和周边外交战略的重大举措。丝绸之路是和平发展、合作共赢之路。中国-东盟共建新海上丝路具有坚实的政策、法律和实践基础。然而,中国-东盟共建新海上丝路需要处理一些现实重大问题。我国对于南海邻国涉及岛礁归属和海域划界的争端,始终坚持以和平方式通过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妥善解决;在争端解决之前,优先推进低敏感领域的海上合作机制作为承载海上丝路核心价值的主要载体,[?]如南海安全、科研、环保、油气资源开发、渔业、搜救等合作。

4.加强公共外交。⑴在对外场合少高调少狠话,多解释多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杜绝激化矛盾的宣传。⑵统一对外宣传的口径。⑶明确在南海传统段续线的权益主张,尤其是澄清“历史性权利”。⑷宣传要体现自保权而非如美日所称我国谋求控制整个南海。

5.积极推动商谈《南海行为准则》。商签协议可考虑如下基本谈判条款:区外大国不能作为准则的签字方;冻结周边各国在南海的权利主张;强调安全互信,提出南海非军事化,不搞双重标准;确定航行和飞越自由的原则;在传统段续线争议海域强调合作和利益分享;强调在现代国际法包括《公约》基础上独立自主和谈解决南海争端。[?]

6.宣扬和推动南海争端和谈解决。⑴提议启动相关谈判,避免矛盾持续激化。⑵为争议岛礁和海域谈判加强证据、法理、人才等准备。

7.关注大国在南海的利益。⑴宣扬南海航行和飞越自由,符合我国在未来数十年内成为海洋强国的利益。⑵推进南海岛礁的国内和国际民事功能或公共服务功能建设。⑶南海油气资源合作开发可仿效南海周边邻国,适当让利引入区外大国。

8.把自己的事情做好。完善海洋立法;发展海空军;健全海洋执法体制;发展海洋经济;缓解对外依存度和海洋通道分散化;加强三沙市建设和海南省作用;加强高级专门人才培养。

9.采取适当反制和自保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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