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亮奸杀案迷雾
重罪轻判,是的确有轻判的法定理由?还是定罪缺乏直接证据?江汉石油管理局机修总厂临时工陈亮,当年因涉嫌一桩强奸、杀人案,判决结果从“无罪”到“无期”。
终审判决一个月后,陈亮进入湖北省荆州第三监狱服刑。据事后为陈亮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陈勇介绍,陈亮在狱中申诉6次,毫无结果。
截至2013年8月,陈亮通过5次减刑后,余刑还有4年零9个月。
陈亮的母亲为了儿子,一直奔走在上访的路上。
犯罪嫌疑人
1998年4月30日下午5点45分,江汉石油管理局(下称江汉油田)红旗派出所接到群众报案,在矿区发现了一具下身裸体的女尸。
经法医鉴定,死者系溺水而亡,死亡时间为4月29日晚11时至12时30分。
案发几小时后,死者的身份查清,是江汉油田盐化工总厂的青年女工王某。
原江汉油田公安处(属潜江市公安局)成立了“4·29”特大强奸、杀人案专案组,由刑警大队大队长刘志军、红旗派出所所长许良负责排查工作,同时参与的还有红旗派出所、盐化工总厂公安科、王场镇派出所、王场镇刑警中队等部门。
在一个月时间里,专案组干警走访了案发现场附近的8家厂矿企业、13个村,排查人员3万人次,查访中巴车110多辆。
在第一场大规模拉网式排查中,机修总厂临时工陈亮被多次盘查,但没有引起警方的特别注意。
1998年8月13日晚,刘志军在翻阅“4·29”案发之初的调查登记表时,发现陈亮4月29日晚活动一栏标明在“刘某家打游戏机”,当即提出疑问:刘某当晚并不在家,怎么会同陈亮打游戏机呢?于是,刑警大队副大队长欧敏找到刘某的父母,证实陈亮对调查人员说了假话。进一步调查陈亮的好友李某海,又发现其另外还有许多疑点,于是将其列为重大嫌疑对象。
警方调查还发现,陈亮平时品行不端,曾有嫖娼及看黄色录像行为。
没多久,江汉石油电视台播出了一则新闻:“经过公安干警100多天的艰苦奋战,轰动一时的‘4·29’强奸杀人案水落石出。陈某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1998年8月20日,警方向陈亮的继母周文芬送达《对被拘留人或单位通知书》,告知陈亮因涉嫌强奸、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
无罪辩护
1998年9月2日,潜江市检察院对陈亮批准逮捕。次日,陈亮在多次有罪供述后第一次翻供,并反问侦查人员:“你们有什么证据证明我杀了人?”
1998年10月19日,潜江市律师事务所王万雄律师,接受了陈亮生母陈爱玲的委托,担任陈亮的辩护人。
同年12月21日,荆州市检察院以陈亮涉嫌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等三个罪名提起公诉。半个月后,荆州中院在潜江市法院开庭审理。
由于案件涉及受害人隐私,荆州中院没有公开开庭。庭审时除合议庭成员、公诉人和辩护律师外,只有受害人的母亲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参与庭审。
荆州市检察院指控:1998年4月29日晚11时许,陈亮在江汉油田二路机修厂院墙外的废井场强奸了盐化厂女工王某,后将处于昏迷状态的王某弃于排水沟内,致王某溺水死亡。
针对检方提出的证据,王万雄作了无罪辩护。王万雄认为:死者胃部食物、头部伤情、作案时间、现场脚印、包括现金去向、精液等15处不能得到合理解释。“控方提出的证据中没有一个直接证据,所提出的间接证据之间不能形成一个严密的证据链条。控方的证据只能证明王某被害事实的存在,但不能证明犯罪行为是陈亮所实施的。”
几天后,荆州市检察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疑罪从无
1999年6月30日,经过4个多月的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写出了《补充侦查报告书》,但案件侦查并没有实质性的进展。
1999年9月8日,荆州市检察院除掉了抢劫罪名,对陈亮以涉嫌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庭审中,对于死者王某系溺死属他杀、作案时间以及陈亮具有作案时间,控、辩双方无异议。但在陈亮有罪的口供上,控、辩双方争议很大。
控方认为,陈亮在油田公安系统连续9次承认自己有罪,其中还向同监号犯人承认过,后向荆州市检察院叙述了详细的作案过程,并接受了录音录像。公诉机关认为陈亮有罪的口供是依法取得的,真实可信,且细节与现场勘查、法医鉴定及有关的证言相印证。
陈亮辩称,自己有罪的口供,是在公安、检察机关的逼供、诱供和同监号犯人的殴打下被迫讲的,都不是真实的,自己没有作案。
1999年11月25日,荆州中院认为被告人陈亮为本案凶手,缺乏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不能完全形成证据链。因此,在对口供的真伪本身有争议的情况下,仅以有罪的口供作为定案的依据不充分,而且本案还存在一些问题和疑点,从“疑罪从无”的原则出发,判决陈亮无罪。
荆州中院将判决书送给受害人家属后,家属异常悲愤,在送达回执“备注”栏上写道:“对刑事、民事部分全不服,我们要逐级上访,直至中央!”
无期徒刑
1999年12月21日,荆州市检察院向湖北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认为陈亮对当晚的去向不能自圆其说,公安机关的审讯笔录和视听资料均是依法取得,真实可信,陈亮作案动机明显、作案时间充分、供述本案特征性完全吻合。
湖北省高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以“一审程序违法和认定陈亮无罪的事实不清”为由,将案件发回荆州中院重审。
重审法庭辩论中,王万雄宣读了陈亮的陈述:“他们把我提到红旗派出所,用两个手铐把我反铐在暖气管上,让我半蹲半站……6天6夜,我只吃了一袋快餐面、一盒盒饭,而且不准我睡觉。他们把我折磨到第6天时,我的两脚两腿都肿得很厉害了,我确实受不了啦。这个时候,他们要我怎么说,我就怎么说了。”
2001年3月22日,荆州中院以故意杀人、强奸罪判处陈亮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荆州中院认为,“除陈亮几次翻供所作的无罪供述外,陈亮及其辩护人没有提供无罪的证据。”此外,“根据现有的证据,除被告人陈亮翻供的供词外,还没有发现公安机关逼供、诱供的事实和证据”。
陈亮提出了上诉。上诉状中,他写了自己的疑惑:“办案人员于1999年对我进行了抽血,也采集了毛发等拿去鉴定,但在随后的庭审中,却没有出示这一最直接的证明鉴定书。”
2001年5月24日,湖北省高院没有开庭,书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已故刑法学泰斗马克昌,生前曾会同三名国内顶级刑事法律专家,就陈亮所涉案件提出质疑:陈亮强奸、杀人一案,其性质是恶劣的,手段是残忍的,但量刑同其所犯之罪比较起来却是畸轻。这么恶劣的一个人命案件,却只判了一个无期,这说明了什么呢?这只能说明在陈亮一案上,法院的证据不是铁证,陈亮不一定就是凶手,“也就是说,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就是陈亮作的案,肯定要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