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设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提高审判效率常委委员建议 可考虑设立简易程序回转程序
漫画/高岳
□法制日报记者陈丽平
现行行政诉讼法未规定简易程序。
总结目前一些法院的做法,前不久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是案件涉及款额一千元以下的;三是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同时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近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初次审议这一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人员对草案设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给予肯定,认为增加简易程序,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同时常委委员也提出了进一步修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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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有利于实现繁简分流
“简易程序可以快速解决很多金额较小的案件,不会使案件审理时间拖得太长。”贺一诚委员表示很同意增加简易程序。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刘革新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经济社会发生巨大变化,政府职能也发生了很大转变,行政机关管理活动已渗透到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也有了很大提高,群众维权意识的提高导致行政诉讼案件大量增加。
“但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行政诉讼基本实行普通程序合议制,即无论是行政案件的审查起诉还是审理,均由合议庭按普通程序办理,没有像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那样,设置针对简单案件的简易程序。”刘革新说,普通程序无论在法庭组成还是审理步骤上都较为复杂与繁琐,这就造成本来应该快审快结的简易案件,无一例外地进入普通程序,使诉讼程序拖延,耗费大量诉讼资源,不利于维护行政机关的管理秩序和保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如不服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案,相对人就行政主体对其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车辆停放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元的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案;又如相对人就行政主体对其以违反治安处罚法规定的扰乱机关秩序,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作出罚款150元的行政处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按行政诉讼法规定这些案件只能适用普通程序,须组成合议庭,让3名法官对着这1+1等于几般的算术题浪费时间和精力,耗费司法资源。
刘革新介绍,基于现行行政诉讼法实施中暴露的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出台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三年试点中,各试点法院积极发挥简易程序繁简分流作用,在方便当事人诉讼、优化司法资源、降低行政诉讼成本等方面作出有益尝试和探索。湖北省武汉市先后选定8个基层法院开展试点工作。截至2013年10月,8个试点法院受理的各类行政案件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481件,已结案444件,其中和解119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87件,已结案78件,其中和解43件,和解撤诉率达55.13%。与普通程序相比,适用简易程序平均审理天数缩短33天,上诉率降低35.5%,和解撤诉率高出28.33%。
“从以上试点所取得的成效来看,修改行政诉讼法增加简易程序不仅非常必要,而且时机已经成熟。”刘革新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我国行政诉讼案件将保持大幅增长势头。在行政诉讼中既设置普通审理程序也设置简易程序,有利于通过繁简分流解决案件不断增加的矛盾,使复杂案件通过严格诉讼程序解决,对那些案情简单、诉讼标的额较小、争议不大的案件由简易程序解决,有利于提高行政审判效率,有利于及时维护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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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限定一千元以下偏低
刘革新建议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于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明确赋予法院适用决定权。同时对简易程序的财产数额适用标准,应明确范围;对于行政机关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也应明确一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陈国令委员建议将简易程序审理法院限定为“中级法院或地方法院”。因为高级法院管辖本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的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这类案件应该慎重,不易适用简易程序。
草案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任茂东委员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简易不代表不慎重。”任茂东说,设立简易程序本意是简化诉讼程序,节省诉讼成本,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诉权,而不是限制必须由审判员一人审理。
草案规定,案件涉及款额一千元以下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刘政奎委员认为,一千元偏低,应该适当提高。
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回转
史莲喜委员建议在简易程序中增加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其理由是,草案对简易程序的规定还不够完整,应该补充。
“增加简易程序是一个很好的提效率减成本的做法。”范徐丽泰委员说,同时还应补充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并不简单,必要时可将案件返回普通程序。
白志健委员建议考虑简易程序回转问题。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对于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裁定转为普通程序,而草案对此没有明文规定。
我国台湾地区和德国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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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为:在新台币三万元以下的纳税、罚款以及其他公法上财产关系诉讼;告诫、警告等行政决定;法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三万元的标准可由司法院根据情况调整,调整范围在两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简易程序可以口头起诉、独任法官审理、书面审理、简化判决书、除经上级法院许可外不允许上诉。
德国行政法院法没有专门规定简易程序。为了解决案件过多、诉讼周期过长的问题,1993年修法引入了独任审理,规定行政案件案情简单或者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可以由法院独任审理。行政法院法还有两种程序简化规定,一是对案情特别简单、清楚,当事人诉求明显不成立的案件,可由一名法官进行处理,且只需听取当事人意见,而不必开庭审理就可以作出驳回当事人诉求的裁决。二是如果超过20个诉讼都是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法院可进行标准诉讼,先审理其中一个或者数个诉讼,同时中止其他诉讼。标准案件的判决结果原则上适用于其他相同案件。陈丽平 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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