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航事件:受害乘客可获保险及民事赔偿
3月16日,在马来西亚吉隆坡国际机场附近的酒店,马来西亚代理交通部长希沙姆丁·敦·侯赛因(右二)在新闻发布会上回答记者提问。希沙姆丁当天表示,目前参与搜救的国家已从14个增加到25个,这为搜救工作的协调“带来了新挑战”。
新华社记者 王申摄
对于马航失联客机事件中国受害乘客而言,可以获得怎样的救济?可能的赔偿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保险及民事赔偿。就民事赔偿而言,马来西亚和中国都享有管辖权;在赔偿限额方面,根据有关公约,无论航空公司是否有过错,都要对乘客的人身伤亡承担11.3万特别提款权(约12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
□王天凡
马航MH370航班到今天已经失踪10天了。整个事件扑朔迷离,难以置信。我们更希望确实是发生了劫机,飞机已降落某处。毕竟相比起前几天认为失联航班或已失事而言,若飞机被劫持,确实给了乘客生还的希望。然而,虽然越来越多的线索指向劫机,但马方16日却表示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诉求,更无法确定是属个人的劫机行为,还是由恐怖组织事先谋划的恐怖袭击。
我国已加入了一些保障民航安全的重要国际公约,即1963年在东京缔结的《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及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东京公约)、1970年缔结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1971年缔结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根据上述公约,劫机犯罪的管辖国包括航空器登记国、犯罪发生地国和实际降落国。且其他缔约国需遵循或引渡或起诉规则。由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官方网站检索获知,马来西亚1985年3月5日签署东京公约,1985年6月3日对其生效;后两个公约也分别在1970年12月16日和2007年12月31日签署,并分别于1985年5月4日和2008年2月29日生效。因此,上述三个公约均适用于马来西亚。至于失联航班究竟是否平安降落、降落于何处,现在我们还无从得知。
当然,我们最希望同胞和乘客都能平安归来,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除了继续尽力搜救,我们也必须开始分析与思考更进一步的追责。我们对此的思考和追究,绝不仅仅是为了让各方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追责的本身更是为了使各方主体尽速认识到其运营等方面存在的过错。尽管MH370已经成为历史定格的航班号,但每一天都还有航班在运行,我们绝不愿意看到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这是通过法律进行责任追究的最终目的。
?
对于受害乘客而言,可以获得怎样的救济?可能的赔偿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保险。至今已知的包括乘客自行购买及航空公司、旅行社等代为购买的航空意外险至少已有23家险企共涉及客户169人次。然而,安联保险、中国人保等均在意外险条款中明确将“恐怖袭击”列入免责范围;而中国人寿、平安、太平洋等保险公司的意外险,却并未将“恐怖袭击”列入免责。因此,即使是劫机,也必须区分情况,究竟是否是恐怖组织策划劫机或其他情形。
另一方面则是由航空公司根据相关公约和国内法承担的责任。由于中国和马来西亚都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对于乘客的民事赔偿责任可以适用公约的规定。
就民事赔偿而言,根据公约第33条规定,首先在管辖权问题上,马来西亚作为承运人(马航)住所地及主要营业地享有管辖权,中国作为该航班飞行的目的地、发生事故时旅客的主要且永久居住国可以享有管辖权,同理,美国等国家也可能由于发生事故时旅客的主要且永久居住国而享有管辖权,另外,案件提起的受诉法院决定诉讼适用的内国法律。
在赔偿限额方面,根据公约第21条规定,无论航空公司是否有过错,都要对乘客的人身伤亡承担11.3万特别提款权(大约12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如果旅客的人身伤亡是由航空公司的过错造成的,则航空公司在超过上述公约责任限制的部分,依然要进行赔偿。也就是说,如果真的是发生了机长或副机长或航空公司雇佣人员劫机的情况,而不是恐怖组织或其他任何第三方的劫机,或者虽非航空公司内部人员故意,但航空公司在此过程中存在过错,则对于超过限额部分的赔偿仍需负责。仅在损失完全是由第三人的过错(如恐怖分子劫机)造成的情况下,航空公司才在十万特别提款权的限额内赔偿。
另据调查,马航此番投保的相关信息显示,MH370飞机机身险责任限额约为1亿美元,综合责任险责任限额为17.5亿美元,主承保人为德国安联保险公司,自2013年12月1日起承保。
对于马航而言,客机突然失联,马航已呼叫不到,则应在30秒内,通知各相关机场,请求开放机场并协助呼叫,并在持续失联30分钟内,通告各相关国家积极开展搜救。而马航在飞机失联后近7个小时才发出公告,现回头观之,确实让失联飞机完全失去了最佳追踪和救援时间。因此,无论是否发生劫机,无论劫机嫌疑人是否为马航雇佣人员,马航在此次事件中有难以推脱的重大过错,因此,若真发生不幸事故,马航亦需承担超过责任限额之赔偿。
另外,实际上当日卫星曾与MH370有过6次联系,而最后一次收到该航班的信号则是在3月8日早上8点11分。马方却未对外公布此信息长达一周,并误导各方搜救力量一直在不可能的区域进行搜救。此类做法实在令人费解,不得不怀疑其现已公开信息的可信度。且马来西亚作为一个国家,负有保障国际民航安全的义务,其制定的机场安保、安检等相关规定是否能够达到国际民航保障航空安全的一般标准,或者仅是吉隆坡机场在安检、安保措施上存在过错,无论属于哪种情况,都不能免除马方责任,且等最终水落石出。 (作者单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