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4】 商场海报承诺有奖销售不予兑现被判构成欺诈

2012年8月4日下午,鲁某芳等人到河南省沃美商贸有限公司所属商场超市购物,因当时见到二楼海报:“沃美莱购物广场,周年庆,感恩回馈大酬宾,8月1日至31日,满98元送价值50元商品,满158元送价值80元商品,满198元送价值120元的商品”,故多购了一些物品,准备参加活动。购物小票显示原告当时购物价值为147.3元整。结完账后,原告持小票到服务台要求被告赠送商品,但却被告知活动3号晚已结束。当时服务台旁边还有很多要求赠送商品的消费者。听到这种情况,都认为被蒙骗了。
随后,鲁某芳告诉至河南郑州市金水区法院,请求被告按原告所购商品的价值的一倍即147.3元赔偿给原告。
被告则辩称不存在虚假广告,没有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被告所在公司举办店庆月“感恩回馈大酬宾”活动,活动时间为2012年8月1日至31日,整个店庆月贯穿三波活动。其中第一个活动是2012年8月1日至3日,活动期间凡在上午12:00前购物,满98元送价值50元调和油一桶,购物满158元送价值80元面粉一袋,购物满198元送价值120元大米一袋;活动期间凡在下午17:00前购物满98元送价值30元大米一袋,购物满158元送价值50元调和油一桶;购物满198元送价值80元面粉一袋。并且明示,先到先得,送完为止,活动内容详细刊登在DM海报上。故被告不存在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认为,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原告提交的照片,可以证明2012年8月4日,在被告店内悬挂的多幅海报内容为:“沃美莱购物广场,周年庆,感恩回馈大酬宾,8月1日至8月31日,满98元送价值50元商品,满158元送价值80元商品,满198元送价值120元商品”。根据原告提交的发票,可以证明2012年8月4日,原告在被告店内购物消费147.3元。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上述店内海报的照片并无异议,据此法院认为,原告作为消费者,有理由信赖被告店内悬挂海报显示的优惠活动内容,并受此影响做出购买商品的行为。
根据被告的答辩,可以认定被告依据其“活动细则”拒绝向原告赠送赠品,被告并提交DM彩页欲证明其活动细节,即2012年8月1日至3日,上午12:00前购物满98元送价值50元调和油一桶,下午17:00前购物满98元送价值30元大米一袋等。
法院认为,被告店内悬挂的海报无论从字体大小还是悬挂位置,都足以直接将信息传达给原告,而被告的举证不能证明其答辩所称的DM彩页或者被告所称的“活动细节”的相关信息已经传达给原告,所以被告有关原告“片面理解活动细则”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为欺诈行为”,被告在店内悬挂海报上隐瞒了其优惠活动的部分真实意思,误导和诱使原告做出购买行为,被告在店内悬挂海报的行为构成欺诈,被告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原告承担“1+1”赔偿责任,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所购商品的价值的一倍即147.3元,法院予以支持。
点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关于增加一倍赔偿的规定,消费者并不陌生。本案的意义在于,商场海报误导顾客,法院认定其构成了欺诈,要承担一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需要提示的是,新消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欺诈行为的责任,已不再是1倍赔偿,二是提高到了3倍赔偿。不诚信的商家,要小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