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 日发垃圾短信超四百条襄城移动赔偿精神损失

2010年1月21日,司亚伟从手机卡代销人员郭某某处购得移动通讯卡一张,号码为139374××××9。
2011年4月15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许昌市襄城分公司向司亚伟持有的139374××××9号码发送信息共计451条。其中有449条信息内容为:尊敬的客户:12580随时为您提供服务,天气预报、交通指路、列车时刻、机票酒店预订、餐饮预订,12580轻松为您解决,现在打12580成功预订一张机票或结算一间一夜酒店即送话费,查信息还有机会赢取苹果iPAD幸运大奖!详询12580【中国移动通信】1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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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亚伟不堪其扰,与襄城分公司协商未果,诉至河南省襄城县法院,请求判令襄城分公司立即在市级电视台或报刊公开向司亚伟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人民币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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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电信服务行业运营商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向原告滥发手机短信,导致原告花费大量的时间阅读并删除这些垃圾短信,影响了原告的生活安宁,也会造成原告手机的有形磨损,被告滥发手机短信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被告向原告发送的各种垃圾短信,违背了与手机用户约定提供良好服务的义务,构成违约。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原告有权选择其一提起诉讼。原告要求被告在市级电视台或报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人民币1分,综合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带来的损害后果、修复损害的可接受方式以及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判决被告向原告书面道歉比较适宜;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被告在较短时间内向原告发送大量垃圾短信,给原告的生活安宁和精神带来严重影响,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是适当的,鉴于原告象征性地请求1分精神抚慰金,也是对自己权益的自由处分,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2年8月27日,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责令襄城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书面向司亚伟赔礼道歉,赔偿司亚伟精神损失人民币1分,并支付司亚伟公证费600元。判决后,襄城分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上诉。
2013年2月1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近年来,深受“垃圾短信”之苦的人不在少数。有调查显示,仅有0.7%的用户表示没有收到过垃圾信息,用户每周平均收到的垃圾短信数量为12条。人们的手机之所以会收到“垃圾短信”,一方面是因为我们的手机号码信息被泄露,另一方面运营商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电信服务行业运营商未经手机客户同意,向手机客户滥发商业短信或者违法短信,对客户的手机正常通讯造成严重影响或者侵犯客户的人身权益的,运营商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判决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滥发垃圾短信行为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第29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