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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制定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法制日报讯 记者 陈丽平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李仁真委员向会议提交提案建议,我国应加快制定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近几年来,随着严重跨国犯罪特别是贪官外逃、巨额犯罪财产外移案件日益增多,我国对外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活动也日益频繁,通过国际司法合作,使一大批跨国犯罪分子得到依法惩处、一大批犯罪资产被依法追缴。

“然而,我国现有刑事司法协助制度还不完善,相关的立法规定也比较零散,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依法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客观需要。”李仁真认为,由于国际国内复杂因素所致,我国严重刑事犯罪呈现多元化、智能化和国际化的特点和趋势。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客观上需要尽快制定专门立法,以保障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正常进行,加强国际刑事司法领域的合作,有效惩治跨国犯罪。

李仁真指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国家主权在行使刑事管辖权方面的具体表现,各国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都是以一国的国内法以及对外缔结或参加的条约为法律依据。目前我国除引渡法对引渡的国际合作事项作出规定外,对于刑事诉讼文书送达、调查取证、刑事诉讼移管、被判刑人移管等事项的国际合作均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加快制定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是完善刑事司法协助制度、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

李仁真建议,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应对包括对刑事诉讼移管、被判刑人移管等合作形式在内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活动进行全面规范,以便统一规范和调整侦查、起诉、审判和刑罚执行等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国际合作关系,集中解决刑事司法协助类条约的国内法适用问题。

基于我国司法体制的特点及开展国际合作的实践,李仁真建议将国家司法部确定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中央机关。我国对外签订的49个含有刑事司法协助内容的条约、11个被判刑人移管条约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都是将司法部确定为中央机关或中央机关之一,其中有32个司法协助条约和所有被判刑人移管条约均指定司法部为中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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