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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征信机构重点监管制度

  本网北京12月4日讯 记者周芬棉? 中国人民银行近日颁布实施《征信机构管理办法》。明确在监管措施方面,在明确征信机构报告要求基础上,建立重点监管制度。

  《办法》明确,在征信机构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发生信息泄露、出现财务状况异常或严重亏损以及被大量投诉等情形时,人民银行可以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酌情缩短业务开展情况报告周期、信息系统安全测评周期,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作为《征信业管理条例》的重要配套制度,《办法》遵循了个人征信机构从严、企业征信机构从宽,征信机构市场化运作与监督管理并重,征信机构的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兼顾的监管思路。本着细化和补充《条例》规定、便于操作执行的原则,以规范征信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为主线,以征信机构公司治理、风险防控和信息安全为管理重点,进行了具体的制度设计。

  据了解,为了充分保护个人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办法》明确要求设立个人征信机构,要严格遵守《条例》规定的条件,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业务操作、安全管理、合规性管理等内控制度,且信用信息系统应当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二级或二级以上标准。同时,《办法》完善了个人征信机构市场退出程序,着重解决了数据库处理流程和征信机构退出流程的衔接问题。细化了对个人征信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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