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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新建年产低于三十万吨煤矿

  

  法制日报北京11月28日讯 记者王晓雁 我国将停止核准新建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今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要求坚决遏制煤炭产量无序增长,严格新建煤矿准入标准。

  意见要求,新建煤矿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厉查处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违规行为,逐步淘汰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重点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煤炭企业严禁违规建设和超能力生产,要建立煤矿产能登记及公告制度,提高超能力生产处罚标准,加大处罚力度,并定期公布处罚结果。2013年年底前,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要对重点产煤省份煤炭行业收费情况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切实减轻煤炭企业负担。在清理整顿涉煤收费基金的同时,加快推进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

  意见要求加强煤炭进出口环节管理,研究制订商品煤质量国家标准,加强对进口煤炭商品的质量检验,将褐煤纳入法定检验目录。研究完善差别化煤炭进口关税政策,鼓励优质煤炭进口,禁止高灰分、高硫分劣质煤炭的生产、使用和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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