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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辞退员工未征求工会意见被判赔7.6万元

  新华网广州12月20日电(记者魏蒙)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该市一家公司在单方解除与员工的无限期劳动合同,因未事先将理由通知该公司的工会组织、未征求工会意见,故判令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6万元。目前,在历经二审后,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获赔者是该公司一名姚姓男子。3年前,当时已在该公司工作了8年的他,与该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去年10月24日,因与张姓同事发生口角。他被张姓同事及赵姓同事在宿舍楼里打伤。5天后,张与赵均被警方行政拘留10天并被各罚500元。

  他没想到,因为这事竟被该公司开除。开除他的理由是,根据该公司2008年版的员工手册,可以无经济补偿金的方式,解除在厂内打架、酗酒滋事、赌博、吸毒者的劳动关系。

  去年11月,他向当地劳动人事部门申请仲裁。今年1月21日,劳动仲裁部门支持了他索赔7.6万元的主张。但该公司不服,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警方在惩处理张、赵时,并未处罚姚;该公司在开除姚时,并未征求已有12年历史的该公司工会的意见,其辞退程序明显违反工会法第62条和劳动合同法第43条的强制规定,依法应承担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该公司不服这一判决,上诉至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因该公司在开除员工时确未征求该公司工会的意见,故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了该公司的诉求,维持原判。

本文转自: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5-12/20/c_111751923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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