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上书全国人大 建议修改《刑法》增加新罪名
近年来,各种伪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案件不断见诸报端:东星指认融众集团伪造签名后出台《股东会变更决议》、银行内鬼假冒东风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伪造《担保意向书》、福建一店员伪造签名变更法定代表人将牛排店卖给他人、陕西汇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权被神秘变更等等。然而,所有受害人报警后的结果都一样:不予受理,因为《刑法》没有伪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罪,“建议走民事诉讼程序”。
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勇告诉法制网记者,“由于民事诉讼一般需要的时间长,很多时候,官司打完了,公司也垮了。”
2015年11月23日,由律师陈勇牵头,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黄继伟、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库库、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琮玮参与,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交了《关于修改第280条增加伪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罪的立法建议书》。
据陈勇介绍,《刑法》第280条包括了四个罪名,分别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民法通则第38条的规定,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法人,其以法人名义实施的行为视为法人的行为,并由该法人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后果。因此,伪造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与伪造公司印章的性质与后果是一样的。”
律师黄继伟认为,现行《刑法》只规定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并未规定“伪造法定代表人签名罪”。司法实践中,除非犯罪嫌疑人在伪造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之外,另有明显的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事实,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伪造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行为的发生。“实际上,伪造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大多是为了实现非法侵吞该法人资产的目的,犯罪行为涉及的金额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如不通过修改刑法的方式堵住这一漏洞,将难以有效地保护法人的合法财产。”
律师李库库经手的一起案件似乎更有代表性:北京神州永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州永丰公司)有两名股东,刘军占股80%,刘汉元占股20%。在刘军不知情的情况下,神州永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刘军变更为王会华再变更为肖书云。尽管《司法鉴定报告》结论为“《股东会决议》中的刘军签字,不是刘军所签”,但工商部门依然不予更正。而在法院受理刘军撤销工商部门作出变更登记决定的行政诉讼后,肖书云仍然以神州永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参加股东会。
律师王琮玮说,目前伪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的行为,更多地是从民事范围进行规定,缺少了刑事的支持,导致了部分人对此类行为无所顾忌。从长远来说,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国家需要提升法律对该类行为的重视程度,建设实施该种制度相关的文化氛围,以形成对公民意识的重要影响。"
本文转自:http://news.sina.cn/2015-11-23/detail-ifxkwuxx1747723.d.html?from=singlemessage&isappinstalled=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