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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明明答应只要把钱补齐就撤案,钱都打过去了,凭什么还不放人?”
听到这句天真的话,我当场就泼了他一盆冷水:“刑事案件当中,依靠私下退赔换取案件了结,是行不通的。”
很多外行人压根不懂里头的规则。这种挪用或私吞单位财物的案子,一旦到了公办机构立案,决定权就彻底不在老板手里了。是否撤案、是否移送审查起诉,需要司法机关依据法律判断,单位不予追究的口头承诺,不具备终止刑事案件的法律效力。
不仅如此,退钱和求得原谅,仅属于量刑时的酌情从宽情节,并不能直接消除刑事风险。
现实里往往更扎心:老板收钱时全是口头承诺,回头去公家做笔录时照样咬死不放;更要命的是,同时如果查实存在多次侵占、挪用行为,即便已经全额退赔,也不代表可以直接免除刑事处罚。
不建议在没有理清案情的情况下,盲目筹措资金私下协商,很容易造成人财两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