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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建筑内不得设爆竹零售点

  本报北京10月23日讯记者蔡岩红国家安监总局今天对外发布修改后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明确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该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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