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县委书记被窃听案”一审宣判3名被告人均获刑1年8个月
□法制日报记者阮占江 □法制日报通讯员禹爱民陈林
10月22日,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对受社会高度关注的麻阳苗族自治县县委书记胡佳武办公室被窃听、窃照一案一审宣判,被告人李熠、杨凡、刘阳犯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2月某天,3名被告人在麻阳县城会餐时,由李熠提出在麻阳县委书记胡佳武的办公室安装窃听、窃照器材,希望偷拍到领导隐私及违纪视频要挟领导以达到提拔目的,其余两名被告人均表示同意。刘阳随即进行了分工,由杨凡负责购买偷拍设备,费用由3人平摊;被告人李熠负责偷配胡佳武办公室钥匙。
2012年2月25日,李熠、刘阳分别通过ATM机汇款1500元、2000元到杨凡的个人账户,杨凡利用上述汇款在湖北某市购买了窃听、窃照器材和伪装设备。同年3月4日,李熠、杨凡又在麻阳县某电器店购买了与胡佳武办公室同样型号的饮水机一台。3名被告人将窃听、窃照器材安装在购买的饮水机内部。李熠利用偷配的钥匙,与杨凡秘密进入胡佳武的办公室,将上述安装有窃听、窃照器材的饮水机与胡佳武办公室的饮水机进行替换,并进行了调试。胡佳武办公室被替换的饮水机则放在被告人杨凡的办公室内。
自2012年3月13日起至10月2日,李熠利用安装在胡佳武办公室饮水机内的窃听、窃照器材对胡佳武的办公室内情况进行窃听、窃照,同时李熠在麻阳县委办公楼二楼自己办公室内利用刘阳提供的笔记本电脑及接收器进行接收,并将获取的视频资料经剪辑后存放于其购买的移动硬盘内。其间,杨凡、刘阳多次到李熠办公室观看获取的视频。2012年国庆节假期,李熠、杨凡再次秘密进入胡佳武办公室,将胡佳武办公室被替换的饮水机搬回,将安装有窃听、窃照器材的饮水机搬走并藏匿在杨凡家中。后李熠将笔记本电脑退还给刘阳,并从移动硬盘内将部分视频资料经剪辑后存放于其购买的MP4内。3名被告人经商议由李熠向胡佳武提政治待遇要求。
2012年10月15日晚,李熠来到胡佳武住处,敲门并打电话要求与胡佳武见面,因胡佳武要其到办公室谈而未能见面。10月17日下午,李熠在麻阳县委办公楼找到胡佳武,将相关视频通过MP4播放给胡佳武看。10月18日下午,李熠要求胡佳武解决其政治待遇。后公安机关根据胡佳武的报案,将3名被告人抓获。2012年11月5日,怀化市公安局将此案指定怀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管辖。经湖南省特种器材技术鉴定中心鉴定,3名被告人使用的窃听、窃照器材为窃听、窃照专用器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熠、杨凡、刘阳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严重干扰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公诉机关指控3名被告人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3名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李熠提出犯意,积极实施了非法窃听、窃照行为,并由其找胡佳武提非法要求,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于同案的被告人杨凡、刘阳,但被告人李熠归案后向侦查机关供认伙同被告人杨凡、刘阳共同作案的基本事实,有助于侦查机关侦查破案及收集本案定罪证据,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3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上诉。
本报怀化(湖南)10月22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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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福建省泰宁县法院以被告人林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2012年9月,林成经踩点后决定窃听泰宁县一局长在办公室与他人的谈话,向其索要财物。之后,林成利用事先溜进该局办公大楼安装在该局局长办公室的无线窃听器窃听该局局长与其班子成员、工程队负责人的谈话,将其认为有价值的谈话内容录制在U盘内。2013年1月,林成利用邮政特快专递将索要100万元的信件及录音U盘寄给该局局长。2013年3月2日,林成被抓获归案。
□说“法”
?偷拍窃听器材买卖需强化监管
针对发生在湖南省麻阳县的这起“为提拔偷拍县委书记”事件,曾有民众拍手叫好,甚至“建议”以偷拍手法反腐败。但需要明确的是,除了司法机关、执法机构等经过法律授权的秘密形式调查是正当的之外,任何个人,不论是官员还是普通个人的此类行为均是违法的,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不管对方是否有犯罪行为,公民个人没有经过授权进行偷拍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即使认为是在反腐败,对方存在腐败,这种行为也是不正当、不能提倡的。
值得注意的是,现在偷拍的器材在网络上随处可买。在目前监管乏力,一些企业以及个人的思想认识较为混乱的状况下,治理偷拍需要的是一个全社会的治理,包括社会生活各个环节,有关部门应进行系统性的治理,而不是表层化地进行类似“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社会治理。
赵丽
制图/李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