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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行政案件协调加强政府与法院良性互动福建行政机关败诉率逐年走低

 □本报记者吴亚东

  “要知错就改,及时查找纠正政府行政存在的问题,严格执行法院判决,树立政府、法院公平公正的形象,提升公信力。”福建省省长苏树林在省政府与省法院近日召开的良性互动第一次联席会议上强调。

  数据显示,自福建省2007年在全国率先建立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以来,全省各级法院受理各类行政案件21627件,判决行政机关胜诉的4903件,占35.72%;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1121件,占8.17%。

  福建晟达公司和江苏登兴公司等企业参与建宁县新建水厂工程招投标。经评标,登兴公司中标。晟达公司向三明市水利局投诉,该局认定评标结论有效。晟达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维持三明市水利局决定。而二审法院审理发现,评标委员会评标错误,三明市水利局和一审法院处理不当。但是,登兴公司已经施工到一定程度,如果案件发生反复,势必影响工程建设。

  二审法院决定采取协调方式解决案件。二审法官组织各方当事人,从法律规定、法定程序、法律后果、利害关系、利益均衡等方面进行分析、释明、协调。最终,两家公司自行和解,登兴公司给晟达公司一定经济补偿,晟达公司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这是福建推行“行政案件协调”的一个典型案例。但根据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行政案件协调”有何法律依据?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王珩说,从立法精神理解,行政诉讼法并没有限制和禁止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同时,“被告行政机关改变其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为“行政案件协调”预留了制度空间。

  王珩进一步解释说,推行“行政案件协调”后,或使作为“民”的原告认识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主动申请撤诉;或让作为“官”的被告改变其错误行政行为,进行合理赔偿或补偿,使原告撤诉。据统计,全省5年来行政案件协调撤诉率达44.16%。

  “与全国一样,福建涉民生类案件近年逐渐增多,但行政机关执法不断规范,一审败诉率保持下降趋势。”福建高院审委会委员王晓声曾担任多年行政庭庭长,这是他对全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切身感受。

  王晓声说,2008年至2012年,全省涉及房屋拆迁等城建类案件3625件,涉及土地征收等资源类案件2156件,两类案件共约占全部收案数的二分之一。但全省行政案件行政机关一审败诉率逐年走低,由2004年至2008年的17.35%下降到2008年至2012年的9.05%。

  记者了解到,随着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落实,福建基本杜绝行政机关不应诉、不答辩、不出庭、不举证、不履行的“五不”现象,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案件数明显增加。近两年来,法院逐步受理以省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省政府应诉率达到100%。

  “现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策前会主动邀请法院论证,听取法院意见,共同评估决策的社会风险、法律风险,确保决策依法进行。”福建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张猛深有体会地说。

  “通过良性互动,福建各级政府带头严格执法、依法行政意识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的能力得到增强。”福建高院副院长周瑞春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但是,全省各级政府和法院的良性互动也存在不足。”周瑞春说,如行政争议化解难度大,且多为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常常涉及省市重点工程建设,利益平衡难,社会关注度高,原有的互动机制仅限于政府法制部门和法院行政审判庭之间,层级较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力度不够。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不高,仍需强化;行政应诉能力不强,亟待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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