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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反对消费歧视规定

本报讯 记者陈丽平 近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时,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高广生指出,草案应增加反对消费歧视的规定。

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高广生建议在此基础上增加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因民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国别、地域等歧视消费者,不得设定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或者差别待遇。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应当保证商品和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和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以及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售后服务。其理由是:老人、儿童在消费过程中经常遭遇消费歧视,有些跨国公司对中国消费者存在歧视性条款。建议增加反歧视条款,以约束此种行为。另外,对经营者将整体商品或交易行为拆分成若干部分进行多次定价的行为也应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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