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权批项目投资商遭殃该由谁负责
调查动机
地方政府越权批准项目,投资商投入4600万元人民币用于项目建设;之后地方政府又以“我越权了”收回原来的承诺,注销已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如此“变脸”,投资商所遭受的损失该由谁来负责呢?
□本报记者吴晓锋邢东伟
“政府简单的一句‘我越权了’,难道就可以推掉所有责任?”10月11日,年逾60岁的海南通澳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吴柳光向《法制日报》记者反映称,上世纪90年代初,作为引进的侨资企业他满怀信心地参与了海南省原通什市人民政府(现五指山市人民政府)批复开发建设的“民族饮食风味一条街”的项目建设,没想到拖到现在,项目只建了部分工程就被停工。
招商“变脸”项目拖延20年
1992年11月7日,原通什市政府以通府函(1992)77号《关于同意征地出让兴建民族饮食风味购物一条街的批复》,同意海南伟智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海南通澳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在该市冲山镇南圣河南岸修建长5.6公里、宽18米的沿河公路,也同意通澳公司在该公路旁扩展长5.6公里、宽25米土地,开发“民族饮食风味购物一条街”项目。土地由通澳公司无偿使用,但地面附着物拆迁、青苗等赔偿由其负责。
1993年3月10日,原通什市政府以通府函(1993)33号《关于征用土地使用权建设民族风情一条街的通知》,批准原告投资开发民族风情一条街项目,用地范围为该市南圣河北岸,沿河向上游延伸4公里,从河沿终深68米,其中18米修路,50米开发房地产。1993年12月8日,原通什市政府与通澳公司签订《开发通什市西部开发区及河南路开发区合同书》,明确了一条街项目建设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对于上述两项目(简称“一条街项目”)建设用地,1994年,原通什市政府先后给通澳公司颁发了通国用(94)字第198号、第199号、第200号及通国用(籍)字第348号、第350号5个《国有土地使用证》,通澳公司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分别为39.90亩、35.14亩、30.90亩、85.89亩、58.15亩,共计249.98亩。此后,投资建设了沿河两岸护堤、道路等工程。
2000年2月20日,原通什市土地管理局刊登公告称,通澳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注销上述国有土地使用证并重新给其补办登记发证手续。
2000年4月28日,原通什市政府作出通府(2000)28号《关于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批复原通什市土地管理局同意无偿收回通澳公司一条街项目的部分土地(200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03年2月27日,五指山市土地管理局在媒体上刊登《关于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事先告知书》,拟决定无偿收回通澳公司一条街项目的用地。2003年1月,因五指山市政府拆除通澳公司的三层办公大楼而引发行政诉讼,一条街项目建设被中止。
2005年7月25日,五指山市政府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表示要继续推进一条街项目的建设,2005年8月31日、2006年6月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两次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对通澳公司与五指山市政府包括一条街项目在内的争议问题进行了协调,就有关一条街项目投资评估问题提出要求双方进行评估补偿。
2009年11月5日,通澳公司向五指山市政府提出《关于要求开发民族购物一条街的请示》,提出继续开发一条街项目的申请,并就该项目的建设提出新的设计方案。同年11月27日,还发出了《律师函》,重申其享有一条街项目的相关权益,要求给予开发建设。
2012年4月17日,通澳公司向五指山市政府发出通澳函(2012)6号《关于请求市政府确定“民族风味饮食购物一条街”各项建设规划指标、为项目用地换发新证的申请》,提出继续一条街项目的开发建设、给出项目的各项规划指标、为项目换发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申请。五指山市未予答复处理。无奈,通澳公司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政府越权审批投资商遭殃
经海南省一中院查明,一条街项目虽然没有撤销,但项目用地现状是部分用地已为五指山市政府许可其他公司等开发建设,建设了部分建筑物。2010年7月14日,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琼民二初(重)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中,五指山市政府与通澳公司协议在该诉讼中(双方有关五指山市淡水净化厂项目民事纠纷案件)对通澳公司在一条街项目中该市南圣河南北两岸挡土墙工程部分的投资确定为人民币798万元进行补偿。在庭审中,经核实,双方均称该款项已经结算履行。
海南省一中院审理认为,通澳公司有关一条街项目及其用地开发建设已经终止。首先,五指山市政府批准原告有关一条街项目及其用地开发建设工249.98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违法。原通什市政府在确定开发建设“民族饮食风味购物一条街”项目后,先后给通澳公司颁发的5个国有土地使用证共计249.98亩。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及《海南土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原通什市政府未经海南省人民政府审批,批准通澳公司取得一条街建设项目及其用地手续确实存在超过法定审批权限,其行为违法。
其次,海南省人民政府分别于2005年和2006年进行秘书长会议协调一条街项目,对双方均有拘束力,通澳公司在一条街项目投资补偿金798万元已经履行。因此,通澳公司有关一条街项目及其用地开发建设已经实际终止。
另外,五指山市政府表示,根据该项目的土地现状情况即项目用地新的规划,也没有再规划一条街项目用地指标,已不可能给通澳公司办理用地规划指标。况且,项目用地现场部分已为被告许可其他公司等开发建设,建设了部分建筑物。
法院驳回通澳公司要求五指山市政府履行为其补办一条街项目用地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为其确定一条街项目开发的各项规划建设指标的诉讼请求。通澳公司不服,再次上诉到海南省高院,称798万元不是一条街项目补偿款,只是另外一项目淡水厂在建工程的挡土墙工程款。
2013年6月19日,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8月25日,通澳公司向海南省高院提起再审诉讼,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判令五指山市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为通澳公司补办一条街用地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为通澳公司确定一条街项目开发建设的各项规划建设指标。
通澳公司认为,造成一条街项目未开发完成的原因在五指山市政府,该项目的设立有完整的批准文件。通澳履行了一条街项目开发中乙方的义务,先后投入4600万元人民币用于项目建设。20年来投资这么多钱,血本无归,损失该谁负责?
本报海口10月15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