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可参与设定小区内遛犬区域及时间
□法制日报记者???? 霍仕明
□法制日报见习记者 韩? 宇
办理养犬许可部门由县级公安机关改为派出所、居住区禁止遛犬的时间段和区域由居委会、业委会订立、导盲犬不受有关遛犬时间和地点、出入场所及交通工具的规定限制……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今天下午审议了《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修订草案)》,修订草案对养犬分区管理、养犬许可制度、养犬行为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养犬划分重点与一般管理区
“目前,辽宁省城区养犬总数约为62.6万只,办理养犬证的犬数约15万只,养犬数量增加和大量无证犬的存在,给犬类管理工作带来较大困难。”辽宁省省长助理、省公安厅厅长王大伟在作关于修订草案的说明时表示,有必要针对当前辽宁省养犬管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对《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进行修订。
根据目前辽宁省城乡格局和城市规划现状,修订草案规定将养犬管理划分为两大区域。城市市区(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下同)内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止养犬、遛犬的特定区域和遛犬时间,并向社会公布。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可以订立养犬公约,设定本居住区禁止遛犬的时间段和区域,并予以公示。
修订草案还规定,每户居民可以养一只犬,但在养犬一般管理区从事犬类养殖业的除外。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止居民养烈性犬、大型犬,禁止从事犬类养殖活动,禁养犬的目录由省公安机关会同畜牧兽医、卫生计生部门及相关社会团体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养犬许可改为派出所办理
为了解决办理养犬手续复杂、时间较长的问题,修订草案将过去由县级公安机关办理养犬许可的规定,修改为由申请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修订草案规定,个人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应当自豢养之日起15日内向居住地派出所申请办理许可,并提供下列材料:城市常住户口、居住证或者有关签证的复印件;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独户居住证明;市、县畜牧兽医部门指定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犬只的彩色照片两张。对符合前款规定的,县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个人在养犬一般管理区内养犬的,应当持常住户口、居住证或者有关签证以及犬只免疫证明,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许可。
在养犬管理费方面,修订草案规定,获准养犬的个人,应当每年向公安机关交纳养犬管理费。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每只犬的管理费为每年500元至2000元。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在养犬一般管理区内,每只犬的管理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报省物价部门核准。养犬人提供市、县畜牧兽医部门指定机构出具的准养犬绝育手术证明的,可以减半收取管理费。
养犬致人伤害最高罚2000元
近一段时期以来,犬类扰民争议和伤人案件时有发生,而养犬人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则是重要原因之一。
对此,修订草案将养犬人的法律义务进行了细化,其中规定,获准养犬的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犬出户应当挂犬牌、束犬链,并由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牵领;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应当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应当及时清除;不得携犬进入商店、饭店、学校、车站、航空港等各类公共场所以及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不得妨碍、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或者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不得遗弃犬只;不得携带烈性犬、大型犬进入养犬重点管理区;发生犬只伤人的,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等。
修订草案还明确了养犬人的法律责任,其中规定,未经许可养犬,或者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大型犬、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以下罚款;在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禁止养犬、遛犬的特定区域内养犬、遛犬的,或者未在规定的遛犬时间内遛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处罚满三次的,没收犬只并吊销《养犬许可证》;养犬致人伤害的,有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养犬许可证》,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携犬进入公共场所、未按规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遛犬不束犬链以及未由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牵领的,由公安机关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处罚满三次的,没收犬只并吊销《养犬许可证》等。
值得一提的是,修订草案对违规养犬行为加大处罚力度的同时,还宽严并济列出特定情况,其中明确,盲人自用导盲犬的,不受有关遛犬时间和地点、出入场所及交通工具的规定限制,并免收养犬管理费。
本报沈阳11月26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