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参与选举权利有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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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乌鲁木齐11月26日电 记者潘从武 今后,在新疆全区内,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户籍不在本村,但是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将有望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中,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是提交今天召开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中新增的内容。
据自治区民政厅厅长托乎提·亚克夫介绍,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自1999年颁布并于2004年修订以来,有力保障了新疆全区8612个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平稳有序进行,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农村基层民主建设进一步加强,村民自治、民主程度不断提高,农村基层干部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广大农民的民主意识不断增强。一大批带领群众致富能力强的人才被选进了村委会班子,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
但是,随着农村社会结构快速变动,社会利益格局和农民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为保证村委会组织法在新疆的贯彻实施,确保2014年度新疆全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有法可依,顺利圆满完成,对原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进行修订显得尤为紧迫和必要。
此次提交审议的修订草案,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结合新疆自治区实际,对选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选民登记、候选人的产生、选举程序、妇女选举权利保障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程序等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
为了简化选举程序,降低成本,而且能够更直接、更真实地反映村民的意愿,修订草案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可以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过半数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提名,或者召集各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提名,按得票多少确定。
修订草案还规定,村民委员会和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五分之三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村民委员会成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或者连续三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修订草案强调,对无正当理由不组织或者拖延村民委员会选举的;不安排部署离任审计或者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前不公布审计结果的;指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未依法履行指导职责的;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对举报或者发现的违法行为拒绝或者无故拖延调查处理的;在选举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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