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党政联合行文须经合法性审查行政法专家认为此项创新值得肯定
本报记者王晓雁
以市委和市政府或“两办”联合行文的公文文稿,必须先过“法律关”,不经合法性审核,就不能发布施行。最近,河北省衡水市开始实行公文文稿联审机制,对市委和市政府联合行文、或“两办”联合行文的公文文稿,市委、市政府领导签批后,由法制办公室负责审核把关并拿出书面意见,文稿起草部门对文稿作出修改规范后,市委核文室审查该书面意见有无落实;凡未经“两办”核文科室审核把关的公文文稿,一律不得正式行文。
今日,衡水法制办负责人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自今年8月实行该机制以来,衡水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12件拟党政联合行文的文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出具书面审查意见12件,提出修改意见39条,这些意见和建议均被有关部门吸收采纳。
据悉,长期以来,政府法制部门只对政府及其部门所出台的红头文件进行规范性审查,而对于党政联合行文的文件是否应该审查、如何审查,地方上的做法各不相同,尚无统一的指导方针。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由原来的只审查政府的红头文件,转变为将党政联合行文的文件一并审查,衡水法制办这种创新是可取的,因为它从制度上,保证了党委机关文件的合法性,可以极大降低文件违法的程度。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小军认为,从工作实际考虑,须保留一部分党委政府共同行文的空间。“这种现行体制下解决实际问题的工作机制,值得肯定。”
“对党委机关文件的审查,与对政府机关文件的审查并不完全一样———党委机关文件的合法性,除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还不得违反上级党委的文件规定。”杨小军说,目前,有的地方采用上级党委备案的形式来审查党委机关文件的正确性和合法性,有的地方采用法制机构审查合法性的方法,而上级党委备案审查这种形式虽然有极大的权威,但毕竟是事后审查,同级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是事前审查,针对性更强,容易及时纠错。
沈岿提醒说,凡不直接涉及外部的公民、法人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属内部的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奖惩决定等内容,党政可以联合行文,政府法制部门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无可厚非;但如果是对外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订,则不应该由市委、市政府及“两办”来联合发文。
“因为行政机关才是宪法法律规定的行使行政权的国家机关。”
本报北京9月12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