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住建厅建议 对回避听证作出明确规定
本报沈阳9月4日电记者于呐洋“在修订行政复议法时,可以比照行政诉讼法等其他程序法对回避、听证、证据规则等审理制度作出更加明确、详细的规定。”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负责人在今天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行政复议法执法检查工作汇报会上建议。
这位负责人表示,程序正当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程序正当着重强调的是行政行为的透明度,保障相对人的平等参与性。但行政复议法在审理制度方面规定较为笼统,如我国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都有关于回避制度的具体规定,而行政复议法却没有规定回避制度,严重影响了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对于听证制度,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仅有原则性规定,但对申请听证、听证主持、听证程序、听证笔录等具体事项没有予以明确,导致实践中随意性较大;行政复议法虽然在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对证据制度进行了表述,但是缺少证据的种类、证据的调查与收集、证据的对质辨认、证明标准、证据的审查判断规则等规定,没有形成一套系统全面、操作性强的行政复议证据制度,影响了行政复议决定的权威性。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负责人在汇报会上建议,参照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规定,明确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最长期限。这位负责人坦言,在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的过程中遇到了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如何计算的问题:对有些没有载明当事人申请复议权利、期限的具体行政行为,现行的复议法律制度没有规定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最长期限。有的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多年以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复议申请,使行政复议机关难以调查取证,也难以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辽宁省公安厅有关负责人在汇报会上介绍,当前,行政复议法中程序参与原则存在缺失,仅有一般性规定,没有明确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和参与权的强制性规定,导致有些案件在处理过程中缺乏公开透明,“暗箱操作”的情况时有发生。对此,这位负责人说,要完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和制度,进一步提高执法公信力。建议在行政复议法中增加保障当事人参与权的强制性规定,进一步明确申请人、第三人和律师在复议中的知情权、阅卷权等权利;建议在行政复议程序中设置简易程序,对复议程序进行繁简分流,明确简易程序的操作规定,提高办案效率;建议在行政复议法中增加行政复议通报和反馈制度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撤销、变更案件的操作流程,强化督导基层纠正执法问题,严格落实整改措施,杜绝同类问题重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