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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胎死腹中”不算死亡

  8月2日晚8时许,山东菏泽鄄城县人事局副科级干部张某酒醉驾车,在人民街一带撞倒10人,其中3人重伤,7人轻伤。伤者当中,有两名女性分别怀孕四个月、六个月,受撞击和惊吓之后“胎死腹中”。官方通报称,此次事故“无人死亡”,引发网民强烈质疑(金报8月18日报道)。
  网民质疑的理由很简单,他们认为胎儿也是生命,两名孕妇“胎死腹中”即是死了两个人,怎能说无人死亡?自古以来,孕妇死亡就有“一尸两命”之说。在民间继承上,也习惯于承认遗腹子的继承权,可以分得亡父、亡祖的一部分遗产。
  然而,法律给人们开了一个天大的玩笑。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这是中国法律对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即法律人格)的明文规定。说通俗一点,没有出生的胎儿并不具有法律人格,“胎死腹中”只代表孕妇受伤,而不代表一个小小公民的死亡。鄄城县官方的解释是正确的。
  说到这里,有人深究“出生”的具体含义。因为从生命肇始到妇女诞下婴儿,需要大约十个月的时间,法律上的“出生”究竟是指哪一段呢?法律对于“出生”有一个专门术语,叫做“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广义的出生,可以延伸到受精卵的形成,因此有些国家采用“受精说”,即女子一旦受孕成功,受精卵即享有生命权,堕胎视同杀人。还有的国家采用“阵痛说”,即妇女临产子宫发生节律性收缩之时,即视为胎儿具有了法律人格。另外还有“一部露出说”(即婴儿部分躯体露出妇女阴道)、“全部露出说”(婴儿被全部产下)、“独立呼吸说”(婴儿能够独立呼吸)和“活体说”(出生时须是活体)等等。中国采用的是“独立呼吸说”。能够独立呼吸的婴儿才算真正的人,准许获得法律人格。反之,不能独立呼吸的则不具备法律人格。按照这个道理,“胎”不能独立呼吸,只能算是母体的一部分;“胎死腹中”也就谈不上“死亡”。
  鄄城官方的解释是正确的,但处理方式出现了错误,正如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王立江律师指出的那样,“如果政府对突发事件信息不公开,或隐瞒一些重要信息,必然引发网友的传言乃至谣言,对政府形象是十分不利的!”
  人们对“胎死腹中不算死亡”的普遍不理解,说明中国法律的社会认同度极低,法律遭遇情理的现实挑战。此外,亦有科学证明,怀胎数月的胎儿已经具有感知能力,甚至会做梦。这一研究发现,更加剧了对发达国家对中国堕胎政策的批评。
  关于法律人格的起点,中国无论采用哪种学说,都存在利弊。如果采用“受精说”,则计划生育政策不能实施。如果采用“阵痛说”“一部露出说”“全部露出说”,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凭什么说“露出”的是人,未“露出”的就不是人,人与物的区别岂能在尺寸之间?现阶段,只有“独立呼吸说”的规定,才最符合中国实际。

(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 文励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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