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手记)王某某诉武汉城市一卡通有限公司返还不当得利纠纷案
王某某诉武汉城市一卡通有限公司返还不当得利纠纷案
办 案 手 记
(2013年8月23日)
本月,武汉城市一卡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通公司”)发布消息,热烈庆祝该公司发行武汉通突破1000万张。然而,在武汉通公司发行武汉通收取20元是否合法的质疑尚未盖棺定论前,武汉通公司依然我行我素按不同类别收取武汉通用户不合理费用。作为武汉通用户王某某的诉讼代理人,本所律师特就王某某诉武汉通公司返还不当得利纠纷案件进展情况发布如下。
维 权 经 历
2012年10月,本所律师陪同王某某就返还不当得利案前往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汉法院”)立案,江汉法院收取了起诉材料,并告知王某某待立案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法律规定:立案审查的期限为收到起诉材料后7天内)。
经过王某某及代理律师多次交涉,江汉法院于2012年12月5日正式受理本案。立案受理后,江汉法院电话通知原告代理律师本案将于2013年1月21日开庭审理。后因法院邮寄送达给被告武汉通公司的开通传票被退回,2013年1月18日,江汉法院案件承办人前往武汉通公司办公地点送达开庭传票,开庭时间改为2013年2月1日。
2013年1月28日,承办法官通知原告代理律师,因被告武汉通公司申请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开庭时间延期至2013年3月13日。开庭前,江汉法院又以被告武汉通公司申请不公开审理为由再次延期开庭审理本案。截止至本文发布之日,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案 情 简 介
原告王某某40多岁,湖北荆州人,目前在武汉工作。被告武汉城市一卡通有限公司。
2012年9月20日,原告王某某到武汉大学门口的武汉通公司一家网点,办理了一张“武汉通”公交版卡(租用),该网点业务员收取了王某某办卡费用20元,加上充值费100元,一共收费120元。当时,双方未签订任何合同,武汉通公司亦未向王某某出具相关收费依据。
事后,王某某通过查阅资料发现,武汉通公司收取办卡费用的行为没有合法根据。他便委托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武汉通公司返还不当得利20元。
律 师 观 点
一、被告武汉通公司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原告王某某人民币20元及相应银行存款利息(利息计算起止时间自2012年9月21日至判决之日止)。理由如下:
被告武汉通公司于2012年9月20日向原告王某某收取20元这一事实存在。从本案中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来看,被告获得了20元的利益,原告受有20元及相应利息的损失,原告的损失是因被告取得利益造成的,被告的受益与原告的受损没有法律根据或合同依据。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被告应当返还原告20元及相应利息。
二、被告武汉通公司收取原告20元的行为,没有合法根据。具体表现在:
(一)被告无法律上的根据而得利。
1、被告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早在2001年9月28日,国家多部委联合制定并发布了《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该办法第8条规定,“事业单位提供经营性服务,公交、供水、供气、供电、铁路、邮电、交通等公用性服务的行业或具有行业垄断性质的企业提供生产经营服务,推广使用IC卡所需费用,通过对用户的服务价格补偿,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费用。”该条规定明确了三类服务不得单独收取费用,被告作为第二类行业即公交等公用性服务的行业,其不得向原告单独收取20元人民币。结合《民法通则》第6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故被告的行为严重违法。
2、湖北省物价局鄂价工服规[2011]164号文件不能作为被告收取原告20元的依据。理由是:首先,该文件的实施没有法律依据,该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其次,该文件违反了部门规章《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第三,该文件实为湖北省物价局为被告巧立收费名目,放纵被告违法收取押金,协助被告将押金转为租金后获利。第四,该文件的制定程序违法,《价格法》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
3、原告对被告违规收取的20元人民币享有绝对的所有权,被告无权按月按次非法据为己有。
(二)被告无合同上的根据而得利。
1、原告在被告所属的网点办理“武汉通”时,没有签订任何合同。被告仅以自己单方规定,向原告收取费用,且规定办理“武汉通”不需要记名。故原、被告之间不具备《合同法》上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
2、被告并未告知向原告收取的20元人民币属何种性质,亦未向原告说明该20元是押金还是租金。原告亦未向被告作出交纳20元押金或租金的任何承诺。
3、原告办理“武汉通”时,总共向被告支付了120元人民币,原告认为该120元应全部为自己在“武汉通”里的储值金额。被告单方自行制定的收费标准,即使得到有关价格主管部门的违法批复,由于没有得到原告的签字同意,故对原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综上,代理律师认为,被告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原告利益遭受损失,其应将所获利益及法定孳息返还于原告。
媒 体 关 注
2013年1月14日,《法制网》率先报道《多地公交武汉通办卡退卡条款涉嫌违法》。
2013年1月16日,《楚天金报》以《武汉通公交卡 该不该收押金》为题,对本案予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