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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房屋面积变小,开发商拒办房产证

       2002年9月4日,家住洪山区的丁某向开发商购买了一套117.68平方米的住房,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交付房屋后60日内办理转移登记备案手续,120日内为丁某取得房产证。次日房屋交付后,丁某本应在2003年1月3日取得房产证,但是直至2004年12月6日,开发商仍未为丁某取得房产证。丁某了解到,购房合同约定的面积比房屋实际面积多出1.98平方米。几经协商无果后,丁某忍无可忍,委托 百思得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立即协助丁某办理房产证、支付延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等。

       2005年1月21日,开发商与丁某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由东泰开发商立即为丁某办理房产证、当日支付给丁某35000元。2005年1月31日,丁某提出撤诉申请,法院做出准予撤诉的决定。

 

以案说法:

      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开发商依照合同约定为购房者办理房产证的义务,是不言而喻的,同时也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否则,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

       起初,丁某提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律师根据法律及实际情况分析,得出结论:由于开发商在丁某起诉后开始为其办理房产证,解除合同可能不是最好的选择;依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开发商迟延办理房产证的,每延期一日应支付千分之一违约金;同时房屋面积误差的,开发商多收的房款应返还给丁某。因此,要求开发商办理房产证、支付违约金及返还多付房款,可能是最好的选择。最后,丁某考虑到今后可能还在房屋内居住,不想将其与开发商的关系闹得太僵,故双方和解,丁某利益实现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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