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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案手记)买房安居两年 突遭卖方起诉

       2008年6月,汪先生从王女士手中购买了洪山区关东某小区一套住房,因开发商未将产权问题处理好,一时之间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汪先生买房后,一家人高高兴兴搬过来住下了。没想到,时隔两年,汪先生被王女士告上法庭。汪先生打听到,是房屋产权出了问题。原来,该小区房屋权属不清的问题一直没有处理好,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省委书记曾专就此事发表讲话,要求有关部门及时处理,但始终没有得到解决。近年来,眼见房屋不断增值,王女士不干了,抓住房屋权属不清的漏洞,决定收回房屋,遂将汪先生诉至法院。无奈之下,汪先生找到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委托我帮忙处理此案。

       在我的努力下,2012年10月25日法院对本案依法作出调解:王女士应当协助汪先生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汪先生依照合同向王女士交付余款。汪先生的权益得到完全实现。

[以案说法]

       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依照《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取得权属证明的房屋是不得转让的。王女士正是以此条为依据,主张她与汪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我在代理本案过程中向法庭陈述:《房地产管理法》属于行政法,该法第  条的核心,是要求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未取得权属证明的房屋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至于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则不受该条的限制。换言之,汪先生与王女士签订的合同仍然是有效的。法院完全接受了我的代理意见,遂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在我国,买卖未取得权属证明的房屋的情况比较常见。在此我要提醒大家,虽然房屋买卖合同不会因为没有权属证明而无效,但仍存在“一房二卖”的重大风险。就本案来说,如果王女士拿到房产证后把房子卖给其他人,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汪先生的权益将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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