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ligsh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律所公告: 律所地址:武昌区中北路124号德成中心10楼  电话:027-87126550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律师办案手记

(律师随笔)公园电缆未通电 盗割行为成非罪

       2006年6月到8月,被告人蔡某伙同陈某、夏某三次作案,分别盗割武汉某公园电缆 15.6米,价值276元,武汉某学院、某研究院电缆83米,价值1471元,销赃后获得赃款516元,被三人挥霍殆尽。案发后,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检方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起诉三人。蔡某家属委托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为蔡某提供辩护。

律师提出蔡某系从犯、第一次作案无罪、认罪及认罪态度好等辩护意见得到法院采纳,蔡某才判了2年,而同案犯陈某被判4年。

        就本案而言,如果三次均认定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蔡某又不认罪,有可能面临3到10年牢狱之灾。

〔以案说法〕

       从表面上看,这是一起普通的盗窃案,被告人也认为自己所犯的是盗窃罪,而非公安、检察机关认定的更为严重的破坏电力设备罪。律师在会见、阅卷、取证之后,认为蔡某等人触犯的确实是破坏电力设备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罪名坐实、被告人却拒不认罪的,法院可能从重量刑。为此,律师从维护被告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在会见时为蔡某耐心地解读法律规定,最终使蔡某承认自己犯了破坏电力设备罪,形成一个从轻量刑的情节。

      律师在办理本案时偶然了解到,蔡某在武汉某公园盗割电缆时,公园尚在施工,电缆尚未使用,意味着这次行为可能并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最高检察院《关于破坏电力设备罪几个问题的批复》规定,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构成要件是被破坏的电力设备必须是交付并投入使用的,如未交付并投入使用应按盗窃论)。为此,律师多方调查取证,询问了公园负责人和施工方负责人,找到了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得知该公园电缆直到本案开庭时都没通过电。律师还发现,蔡某这次盗割电缆的价值甚至达不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

      庭审中,律师向法庭提出蔡某第一次盗割电缆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且蔡某有认罪表现。两点意见均获得法院的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蔡某、陈某、夏某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因蔡某第一次盗割电缆不属于犯罪,后两次系从犯、且有认罪态度较好,故从轻判处有期徒刑2年(相比之下,同案犯陈某被判刑4年)。本律师的辩护策略取得了成功。

                  (撰稿:陈焕林 编辑:文励鹏 审核:陈勇)

办公电话:027-87126550
法律咨询电话:17762577710

Copyright © 2016 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 reserved 备案号:鄂ICP备13009719号-1 技术支持:珞珈学子 网站安全检测平台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26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