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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武汉的王某(男)与钱某(女)是夫妻关系。2010年春节前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2010年3月王某为了避开妻子钱某的纠缠,离家务工,期间王某与一名离婚女子赵某相识并同居,后育有一子。2013年9月28日,王某与钱某协议离婚,并明确夫妻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2014年1月,谭某找到钱某,主张其前夫王某以做生意为由在2012年11月向其借钱10万元,由于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要求钱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钱某认为钱不是她借的,字也不是她签的,并且根本就不知道该笔债务,协议离婚时就已经明确“夫妻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清偿责任。由于双方意见不一致,谭某将王某与钱某告上法庭。

  钱女士感到疑惑和焦急,找到了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陈律师。陈律师接待了钱女士并了解到了相关的案件事实,作为钱女士的代理人参加了诉讼。庭审中,陈律师指出,王某与钱某于2010年3月就已经分居,并证明2010年后王某就未给家里寄过钱,生活开支都是钱某一人承担,经过陈律师的努力,法院接受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王某负责偿还借款,驳回了原告谭某要求钱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请求。

律师点评: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妻一方在借款时,有相关明确约定其借款为个人借款,或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债务,须由夫妻共同偿还。

   本案的关键在于把握住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定义,并基于此进行了相关证据的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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